鹤岗雇凶杀人案中有没有“刑讯逼供”?
盛大林
8月30日下午,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就“2009.8.17”案件举行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市交通局局长李星光确系前交通局长白玉库出资30万元雇凶所杀。通报说,专案组在获取了一定证据的情况下,于8月28日7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白玉库秘捕,随后异地羁押,并进行突审。经过18个小时的激烈较量,终使白玉库如实供述了犯罪。(据8月31日东北网)
仅仅用了十几天的时间,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大案就侦破了,这当然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但看了鹤岗市公安局的通报,我却在欣喜之余产生了一丝疑虑:在这起案件的侦破中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
根据法律的规定,连续审讯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此案的审讯却达到了“18个小时”。当然,通报并没有说这18个小时是连续进行的,但从白玉库被拘到发布通报,总共不过50多个小时,去掉异地运送、睡觉吃饭以及新闻发布会前开会研究并通知媒体的时间,可供审讯的时间总共不起二三十个小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审了18个小时,想不连续进行恐怕也不容易,更何况还是“突审”呢?
“激烈较量”的说法,也让人毛骨悚然。通报没有细说办案民警与白玉库是怎么“激烈较量”的——是唇枪舌剑,还是棍棒相加?谁都知道雇凶杀人的后果有多严重,白玉库肯定也明白:“坦白”基本上就等于“找死”。所以,一般情况下,嫌犯都不会轻易地供认,至少不会很快承认。警方说,专案组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却没有说到底是什么证据。让人疑惑的是:如果警方掌握的证据足以为白玉库无法抵赖,那又何必“秘捕”呢?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刑讯逼供的危害已无须赘述。因此,宁愿案子破得慢一些甚至永远不破,也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为了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审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我国也已经建立了讯问过程全程录像的制度。因此,为了排除白玉库被刑讯逼供的嫌疑,警方应该公布突审白玉库的录像,并保障白玉库的律师及时到位。
也许我过于敏感了,但刑讯逼供在我国发生的概率确实很高,因此,保持高度的警惕是必要的,尤其是当发生恶性大案的时候,警方往往为了完成“限期破案”的任务而不择手段,而公众也往往因为过于关注“大快人心”的结果而忽略办案的过程。
———————————————————————————————————
拙著《网站首页“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已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当当网、卓越网有售(请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