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民政局挖尸引冤案续:刘浩、李洪军已向重庆高院申诉


重庆忠县民政局挖尸引冤案续:刘浩、李洪军已向重庆高院申诉

作者:刘兴奎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09-09-12 11:04:36

申诉人 :刘浩,男,汉族,生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 ,身份证号: 500233199006299398 ,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忠县黄金镇云丰村一组 7 号。

申诉人:李洪军,男,汉族,生于 1986 年 10 月 12 日 ,身份证号: 500233198610129091 ,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州镇磨盘村 7 组 11 号。

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被申诉人周厚旬右腓骨下段所谓骨折属轻伤进行重新鉴定。

其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 以( 2008 ) 忠刑初字第 258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李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申诉人刘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对此不服,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其理由是:

被申诉人周厚旬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 点 左右在本村刘德俊家里喝酒,因挖李洪军、刘浩爷爷的坟墓过后,善后事情没有做好而发生纠纷产生打架,事隔两个多月,突然一个网上通缉,李洪军、刘浩在上海务工,被忠县黄金镇派出所从上海押回忠县看守所,黄金镇派出所称周厚旬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于 2008 年 10 月 6 日 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刘浩的父亲刘兴奎)看到了所谓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的轻伤鉴定书,(影片号为 22361 )发现很多疑点,为此在开庭之前提出了要做第二次鉴定的要求,忠县法院定于 10 月 10 日 到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做第二次鉴定,我家因 10 月 10 日 有一个行政案子要开庭,于是我就委托杨华伦跟着被申诉人周厚旬和忠县法院技术室的法医张军同往重庆做鉴定。在之前,任何材料、被申诉人的任何影片也未经质证,也不让我们看到,在鉴定当中,鉴定室的胡贞明教授却又把影片拿给了杨华伦看伤情情况和部位(影片号为 1129 ),正看着一位叫杜敏的医生见状,马上将影片抢了回去,还不停地说:“忠县法院技术室的张军特地交待过,叫你们不要看,不要看,你们就是不听,现在你们可以回去了,这些东西只有张军才能拿走”。

杨华伦回来过后,我听他一说,于是我们想尽了一切办法到忠县中医院把被申诉人周厚旬的病历材料和影片弄了出来,(之前我们也去弄过,但没有弄出来)一看,发现拿到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做第二次鉴定的影片完全不一样,影片号码、伤情程度和部位大不一样,我们多次找到李洪军和刘浩的主办法官(袁伦顺)讲明第二次鉴定作假的事实,他就问我们拿到了假影片没有,我们说没有,被那个杜医生抢了过去,他说那你们还说什么呢,就不用再说了。

过了一个月,鉴定结果回到忠县法院,主办法官通知我们去看一下,我们一看大吃一惊,信封里又是装着原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的影片(影片号 22361 ),名字却是周厚祥,这已经摆明了,一次、二次鉴定都在作假嘛,我们就问法官这是怎么回事,他说不给你们鉴定个轻伤,检察院都不同意,我们也已经明白了,于是我们把整个鉴定经过和作假的事实写成了检举信交到了有关部门。

过不久就依这作假来的轻伤判了李洪军八个月,刘浩四个月的罪刑,并在下判决书的前一天,也就是 2008 12 10 ,主办法官袁伦顺还打电话给我,要我去想黄金镇的唐书记求情,说好话,被我当场拒绝了。 下判决书的当日,主办法官袁伦顺又打电话给我,他说黄金镇的唐书记要我向他缴纳一万块钱,我就问为什么,他说他们派出所到上海去押李洪军、刘浩的路费,我回答说,那为什么不在庭上提出这些要求,对不起,这个钱我不能给,主办法官他说,他也是把话传到。就在下午通知我们去拿了判决书。

我们于 2008 年 12 月 18 日 ,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重新对被申诉人做司法鉴定的请求,中级法院的刘萍法官当了李洪军和刘浩的主办法官,过了几天,刘萍法官打电话给我,要我们到忠县法院去一下,她也通知了周厚旬,我们一到忠县法院,刘萍法官就说,叫我们跟她和周厚旬到忠县人民医院去检查一下就行了,用不作做司法鉴定。她说那样时间太长了,我们没有同意,我们的请求是做司法鉴定,怎么说去医院检查一下就行了呢,她说那就作吧。又过了几天,中级法院技术室的给我打来电话,叫我们明天去做司法鉴定。

第二天,我们就赶到中级法院的技术室,负责人叫甫刚,他说,你们要求做司法鉴定,法律上没有这个程序,因为你们以前做过司法鉴定,就不再做了,法院也不同意,我说正因为我们以前做过司法鉴定,他们搞假,我们才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的,怎么就没有程序呢,他说带我们到万县山峡医院检查一下就行了,我说那不行,可能我们还没有到医院结果都已经有了,就这样僵持着。过了一会儿,甫刚又说,你们在跑啊,闹啊,你们认不认识影片,过来我教你们怎样认片,随着他就那起片,指着片对我们说,这是什么什么医院,影片中拍片的日期和时间,影片号 22361 ,受伤的部位在什么地方,一指到影片上的拼音名字时,他也就不给我们解释了,他也看到了影片上的拼音名字不叫周厚旬,二是周厚祥。

最后,甫刚就说,你们不去医院检查也行,你们给我出个手续,我好交差。没办法,我们看到影片上的名字也不是周厚旬,只有给他出了个(我们申请的要求是到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要我们到山峡医院检查一下就是,我们不同意)的手续,就这样,司法鉴定也没有做成,法官在裁决书上反倒说我们不愿去做鉴定,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句句属实,理由充分,就连现在忠县人民法院档案室还放着周厚旬的材料和那张叫周厚祥的影片,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浩

申诉人:李洪军

(刘浩的父亲)刘兴奎 提笔

200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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