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事关重大的权力,显然属于国之“重器”。因此,一方面不可以轻易示人、授人,应尽可能地慎用、节用,另一方面,在迫不得已必须使用的情况下,也要尽量确保它使用过程中的规范、严谨,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对它的有效制衡、约束,以降低和避免其潜在的巨大副作用——比如滥用之下可能造成的对公民权利的误伤。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和担心,为更好进行权力制衡,在法治成熟国家,警察的刑事办案权与行政执法权一般都是分设并由不同警察机构(司法警察和行政警察)分别承担的——司法警察用于侦破犯罪,行政警察负责维护治安。
虽然,目前我国的警察体制是一种将司法、行政权集于一身的体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构,也是治安行政机构。但至少在公安机关内部,也还是有司职不同警察权的警种之分的,如刑警负责刑侦,巡警负责治安、交警负责交通秩序。如果交警也获得了刑侦权,集司法和行政权于一身,那么刑侦权的慎用、规范又如何保证?警察权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制衡、必要分工又从何谈起?
重庆交警下月起将有权直接刑拘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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