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规律理论探源


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规律理论探源

金小明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温州 (325011)

  要:人权中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因而确保共生存、按需配给最低生活资源是国企改制和安置职工的基本思路: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及其所藏资源应无偿配给每个农村人口;市民以工作岗位为生,社会用工岗位应优先配给无土地人口。

关键词:天赋人权;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生发规律;共生存齐出力;安置补偿计算公式

历史上,绿林好汉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起义,如能获得大多数人响应,多是因为当政者违背天赋人权之理,造成社会不公进而危及弱势群体的生存。如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不是不需要替天行道呢?当然不是。因为生存与发展问题始终存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经济再好也有贫富差距、社会再稳定也有破坏安全生存的因素。如果人类现阶段不以依法治国来落实替天行道进而保护民生民权民主,那么凭借武力、权力、财力的剥削与压迫就会泛滥。

一、国企改制和社会分工所遵循的基本规律:生存公有律和发展私有律

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构比例调整的深入开展,国有国控企业向股份制和私有制企业转变势在必行。同时,原国家聘用的固定工也要转向市场用工。这个使产权清晰的过程是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实行资产私有化和人才使用市场化的过程,符合市场生产模式。虽然市场生产模式表明资产经营和人才使用市场化同建立自负赢亏的经济制度是绝对的,但国有产权转制并不是不分清皂白一古脑全转换,必须根据生存公有规律和发展私有规律进行操作。一方面,据生存公有规律确定公有制产业体范围,即凡是有关全社会安全生存和社会稳定的以及天然整体不能分割的社会财产只能公有,不能转化为私有。另一方面,遵循发展私有规律,即有关社会发展而与安全生存关系不密切的经济体实行私有。社会分工、国家聘用人员时,一则应遵守发展私有规律,坚持按才(能)分(配)岗(位)的原则,人才使用完全市场化并同时给个人予基本生活保障,以完善的劳动法规保护市场双向选择的灵活用工形式,进而释放个人劳动自由;二则坚持以德才兼备、唯才是举的原则,对公务员、国有资产经营人员的聘用应实行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的用人制度,设置不同岗位间或岗位与设备间通过程序联系的软件包,从而削弱与岗位相对应的等级制度、人管人的领导制度。对于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基础科研则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由国家开展标准化指标的市场评价,个人、单位、社会多方共同承担,并以基金、保险方式运作。

二、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基本思想:天赋生存权

人是社会的人,在存在国家时期是国家的人,在人生的出生、上学、创业三个阶段应配给资源支持,在失业、患病、退养、遭受天灾人祸时应予生存生活保障。现在搞用人市场化并非与政府无关,相反政府应替天行道,在人间落实天赋生存权,全力以赴搞好社会分工。换句话说,政府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以就业为政经中心任务,解决共生存与齐出力相互抑制的总矛盾。

消费体系的内容为生存发展自由,其中生存权是民生问题中第一人权。因此中国政府担负着13亿人的生存和基本生活。但由于国力有限,在努力进入富裕国家之前,还得分步按区域特点落实天赋人权的使命。首先,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及其所藏资源应无偿配给每个农村人口。其次,市民以工作岗位为生,社会用工岗位应优先配给无土地人口。第三,应鼓励城市剩余劳动力下乡创业,进行科学种田;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保护其在城市就业的正当利益,弥补市民的体力缺陷等。

三、共生存齐出力是政府安置职工的基本法理依据

国企改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的必然,改制工作的重点是安置职工,关键是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无忧无虑状态下齐出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共生存是指人从胎儿到自然死亡之整个人生寿命期间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期望永久生存充分发展无限自由的人权。即国家确保国民生存权,扶助国民发展权,尽量满足个人自由。确保生存权的具体措施是给市民配岗位;给村民送土地;为风险投资创业者建立创业基金;给民间科研创新者设立成果奖励基金。据天赋人权的天理,政府好比家长,应全面照顾全社会每位国民的生计。当解除劳动关系或征用土地时就应补偿并安置当事人,且天赋人权规定的补偿是终身性的,重点放在失业之后。但囿于国力,在转制、解聘国家聘用人员时,原固定工转变为市场用工是国资补偿对象;合同工、临工是用人单位的补偿对象;农村失去土地的人口是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对象。齐出力是指每个国民均应主动参与社会分工,法定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劳动,享受国家扶贫和低保的人员应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其关键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即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体现自身价值。欲实现齐出力就必须确保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因此补偿过去远没有安置未来、解决就业问题符合天理,符合生存需要。基于这个安置职工的基本法理,国家至少应就以下二方面立法,统一标准。

l         对工龄补偿和对失业者安置办法:既然国企改制补偿职工是生存公有性质的,就应轻补偿重安置,即应就失业、养老、医疗和住房等以保险方式补偿未来。基于生存性补偿,补偿基数应为一个,不得有等级,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月均工资。

l         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对失地者安置办法:针对生活困难、养老、上学等方面以保险方式补偿,并将补偿金用来安置未来。

四、安置补偿计算公式

国资委应只补偿国家聘用人员,在变卖企业资产的收入中开支;改制企业补偿企业自己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盈利企业在成本中开支补偿金,亏损企业可向国资委申请部分开支。

买断工龄应既是对工龄的补偿又是对失业的安置。国家机关裁员、国企改制解聘职工应着重解决就业问题,经安置再就业的不予补偿,解决不了就业的就应作出补偿。补偿分工龄补偿和未来生存补偿。工龄补偿办法为: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工龄,本项补偿应以购买退休后的养老、医疗保险方式发放和操作,不宜完全发放现金;生存补偿办法为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本项应以生活费方式发放。

因为土地国有,国家有资格有责任替天行道,保证农民基本生活。农民以土地为生,征用其土地应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和安置其工作生活。征用农民用地和宅基用地时,已作安置部分不予补偿,不能安置的应予补偿。补偿是对土地使用价值的补偿,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公式为,所征面积土地的上年度平均产值或价值×(70年-享有土地使用权者的平均年龄),其中产值与价值中取高值者。本项应在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后,剩余款项一次性发放。

五、同一基数乘工龄计发职工补偿金的法理

首先,依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的补偿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厂月平均工资的,按厂月平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月均工资高于厂月均工资的职工按个人月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的平均值三倍。”的操作办法是化公为私的规定。从共生存原理出发,应改为:全厂补偿基数取上年度厂月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均工资。其次,政府精简机构、企业转制,公务员、职工由固定国编、国聘合同工转为市场用工的落差是政府计算补偿金额的唯一依据。国家用工编制分固定、合同工二种,对由国编切换到市场用工的补偿即企业转制补偿职工的计算操作只与固定工、合同工、工龄三个指标相关。其中固定、合同编制对不同的人来说权重相等,由此确认的补偿基数应是一个。岗位虽有不同,但编制没有贵贱之分,所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按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月均工资补偿于法理欠妥。而以上级核发的厂全体职工上年度实际收入的平均值作补偿基数,概括了各个年龄段和各个工龄段的所有情形,同职工个人一生工作经历基本一致。如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则是以点代面,误将职工一年工作情况代替终身工作表现,属不公平而偏差相当大的操作。这样就侵犯了工资偏中低的占人数60%的一线劳动者;更不能补偿曾经业绩优异的老职工和尚未达到年富力强且未来有可能成为骨干的青年工人的利益;尤其正在遭受领导陷害打击的高级人才将再度遭受创伤。

 

金小明(1963--),男(汉族),江西新建人,高级工程师,2008价值中国最具影响力百强专家。从事整合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之交叉性综合学科领域:五构素物体学的创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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