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烈士母亲私产房受侵害 应分房18年不给


    千百年来,人们对改善居住条件的渴求一直没有停止过。唐代诗圣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的这两句诗“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已成为许多老百姓的良好愿望。按说,社会发展了,人类进步了,原本住房条件应该越来越好,可是纵观此案,却不不尽然。当事人不但没有实现有房住,反而四处流浪,仿佛又回到了远古时代。

    1982年4月,李玉香母亲王素忠是烈士的母亲,家里三代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居住条件相当困难,为改善居住条件,她向道里区建委提出申请,在二楼楼梯间翻建12.71米的小屋。4月5日,道里区劳动科以情况属实,请建委给予批准。7月26日,经过道里区斯大林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区防火监督科、道里区建委审查批准,同意原房翻建。

    对于个人建房问题,国务院1983年5月25日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李玉香说,我家所建的住宅完全符合《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与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有权归个人的规定相吻合。

    1991年7月,哈尔滨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李玉香家所住地段进行开发,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第15条规定:从城市环境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免费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积。第26条 动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动迁人经济损失的,动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1991年7月24日,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公室在李玉香家交房验收单上注明:产别,私产,私产面积12.71平方米。1992年1月20日,区动迁安置办公室给李玉香的新房预分证,原来房屋的使用面积12.71平方米。而应分的房屋却未落实。为此,李玉香上访到相关部门。

    李玉香说,我的上访理由:一是安置少,未按照政策执行;二是原属营业用房未能落实;三是6口人、三户人家应安置住房84平方米;四是私产房问题;五是营业用房从业5人补助及停业损失没有补发。

    1996年3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李玉香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承认当时李玉香的气功学校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及二层楼楼梯间间壁有区规划部门批准许可证建设的一间小屋,使用面积12.71平方米的事实。

    该答复说,李玉香所住小区的拆迁政策是七米进制不集资,易地安置到道里区四安小区,免费增加七米,按拆迁政策李玉香二楼间壁的小屋是不能计算面积的。因是在市内公产房内楼房,不符房产管理规定,从照顾其被拆迁人角度出发,给予靠到公产房一起计30.65平方米,安置新房为两屋一厨,使用面积35平方米,易地安置到四安小区增加一个档次安置两室半使用面积42平方米,可在安置后发予分房票前后,李玉香多次找建设单位要求安置两套住房,经同开发二次立会研究同意把原二楼间壁的小屋按私产计算,但不做价,安置该户两套一室半28平方米住房,计56平方米。

    李玉香说,按照91年动迁规定,我们小区的拆迁应是八米进制,答复意见说七米进制显然与事实不合,该答复混淆事实。我依照法律规定反映合法要求并没有无理要求,动迁办运用不同时期的法规张冠李戴纯属用心不良。

    答复意见认为:1、现安置在道里区四安小区一单元二层的营业用房和住房是合法合理的;2、现安置的营业用房应按原拆迁政策,17.85平方米移却增加30%。即安置23.21平方米,余下按政策收款。按政策发放5个从业从员补偿补助;3、因该户在楼梯间间壁的小屋,违反公产管理规定不符合拆迁法规,不属安置范围,不予安置,现安置的一室半28平方米新房收回。

    李玉香说,我家当初申请建设楼梯间间壁的小屋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合法完备,而该答复说不符合拆迁法规简直是一派胡言,其不予安置的答复是违反国家法规。

    对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以上答复李玉香不服,她说,关于私产房问题,国务院1983年已有明确规定,而当地政府就是不执行。所以只能继续到哈尔滨市第四开发公司、南岗区拆迁办、市拆迁上访,并要求:1、私产房是我母亲王素忠的,其户口虽然在动迁前迁出,其合法权益不能收到侵害。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按户分房办理,依法安置教学用房30平方米;2、临迁补助费18个月的在动迁4年后才发给;3、教学用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临迁补助费未发,停业损失未赔偿;4、搬迁费未发。

    1996年6月20日,南岗区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李玉香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说,李玉香是该地段的被动迁居民,原房两处都在友谊路24号二楼。一处是公产,承租人为李玉香的妹妹李萍房证标明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做为“哈市道里区中功速成学校”的教学用房使用,从业人员5人,校长李玉香,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另一处为自建房,有经斯大林街办事处和道里区建委,道里公安分局防火科批准的“新、翻、扩建工程申请书,”申请人是李玉香的妹妹李萍及其母亲王素忠,实测面积12.71平方米。

    91年7月24日,李玉香将两处房屋交给动迁人验收,预分两套一室半一厨,使用面积各28平方米的新房,李玉香向四开发交纳超面积安置费4545元,94年8月新房进户,四开发将李玉香安置在道里区安国街59号8单元2楼1号、2号,使用面积62.78平方米。进户后李玉香又交超面积安置费6256元,四开发按四口人发给李玉香18个月的临迁补助1080元,搬迁费140元。

    针对李玉香提出的要求,经调查:李玉香反映的2-5项情况属实,应予以支持,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该答复意见说,依据上述调查,经研究决定:

    一、根据当时动迁政策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迁办法)第二十六条<一><四>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三口人安置李玉香住宅房屋使用面积28平方米,教学用房使用面积23.21平方米<易地安置增加30%>。合计使用面积51.21平方米。

    二、根据当时动迁政策和动迁办法第四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李玉香交纳超面积安置费合计7693.5元,四开发退还上访人多交的超面积安置费3107.5元。

    三、根据动迁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四开发应按两口人发给上访人37个月的临迁补助费1680元,按临迁安置的标准发放搬迁费280元,因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发给上访人一次性临迁补助费1606.51元,按从业人员5人每人每月60元发给上访人停业损失费11100元。四开发付给李玉香费用总计16554元。

这是交纳集资款时的依据

    根据该答复意见,李玉香说,第一、按照国家规定拆迁危房不应该收集资款,可是他们收去以后却不退回,该答复却说是超面积款,总共交集资款1万多元,该答复却说交7000多元;第二、我母亲王素忠的私产房问题,按照91年动迁法规定,原私产房面积是12.71平方米,应依法给28平方米,此应分房屋仅91—94年就被卖掉四次,按每次移地安置增加八平方米,被卖四次就应多增加32平方米,加上12.71平方米,合计44.71平方米,这不包括此后的被卖次数;第三、我们当时是六口人需要安置,而该答复只说是三口人,这是睁着眼睛说假话,其目的是少分给我家28平方米住房;第四、我的教学用房一直不予落实;第五、连动迁办自己都认为应该补偿和退回的各种费用至今都不给,作为政府部门是言而无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玉香到各个部门反映,去信,去人多达几百次,何时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不能装聋作哑。

    对于民生问题,党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 胡总书记关于民生、民心确实系国运所在,各级领导干部,只要 “ 同广大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认真纠正损害群众 利益的突出问题 ”,才能“赢得民心、集中民智、凝聚民力。

    李玉香说,当初住的虽然拥挤,还不至于流落街头,毕竟还有几间小屋可以遮风避雨。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房屋被拆除不能依法解决,生活变得越来越艰难,“纵有广厦千万间,难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多么希望当地政府对照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认真反思,尽快解决我的住房问题,让我早日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圆上住房梦,安度晚年。

    李玉香联系电话:1313667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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