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的确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台湾司法的确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对陈水扁家人伪证案宣判的感受与启迪

/汪华斌

据台湾相关媒体报道,陈水扁妻儿所涉伪证案正式宣判了;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涉嫌教唆伪证,判刑2年,减刑为1年;陈水扁的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儿子陈致中涉嫌作伪证,判刑1年,减刑为6个月。看到这样的结果,有的学生给我说判轻了;我说这恰好是台湾司法的高明与公正之处。因为这次判的是伪证案,而没有涉及到陈水扁的贪污受贿案;所以量刑合理,而且合法。正因为如此,台湾司法的确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因为它为我们指出了司法公正的方向与途径。

首先台湾的司法不随民意摆动,因此当初红衫军浪潮那么高;台湾的司法就是不动。因为从司法的角度看,即使陈水扁的确有罪;但当时他的身份有特权,所以司法不能按照民意而动。这次陈水扁案件也是如此,无论是倒扁的力量有多么强;司法同样不随民意动。也无论挺扁的力量是多么坚决,司法同样不受其摆动。法律就是法律,这就是司法公正的可爱之处。如果司法随民意而动,今天是重判;明天可能是轻判,则法律就没有公正可言。

其二是台湾的司法不受权力控制,无论是红衫军倒扁时的陈水扁;还是现在掌权的马英久,他们都没有左右司法。如果他们要是能左右司法,那么当初红衫军会有多少冤假错案;同样如果今天马英久左右司法,那么陈水扁案不是早就定案了吗。正因为如此,台湾的司法才令人信服;法律就是法律,这就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途径。

其三是法律是依法处理,而并不是案件全部终结才统一处罚;这就是台湾司法的高明之处。今天陈水扁的家人做伪证的事实清楚,那么法律就可以对应处罚;而并不非要等到陈水扁案终结后再数罪并罚。因为现在的判刑并不等于将来另外的罪不加刑,而是证据确凿一处就判决一处;只有这样才能令人鼓舞。所以说这台湾的司法还真的有它的过人之处,使一些重大深奥的案件能进行抽丝判刑;自然案件也就能有效深入了。

在佩服台湾司法公正与高明的同时,还有那令人敬佩的检察机构;他们竟然能在如此艰难困苦的情况完成此案,这也是需要相当的敬业精神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如陈水扁的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儿子陈致中等人,在台“高检署”前查黑中心与特侦组侦办公务机要费等案期间,有多次供词前后不一的状况,就被特侦组列为被告。就连前101大楼董事长陈敏薰则因在特侦组及台北地方法院侦审扁案期间,也有多次供词不一的状况;最后被特侦组认为有作伪证之嫌,也被列为被告。正因为如此,最后吴淑珍也承认是其要求子女作伪证。

当然台湾陈水扁案的特侦组也是相当精明,他们竟然能通过国外的一个可疑帐号而发现一个贪污受贿大案;这就他们的精明。而且他们并不是调查谁行贿的证据,而是以调查实际有多少海外帐号和金额为目标;从而得到了海外帐户和金额。因为这钱无论是如何来的,全部都是不合法收入;所以陈水扁案最后如何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台湾能最大挽回多少经济损失。如果腐败分子最后一无所有,那么腐败分子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所以说台湾司法的高明,就在于整个法律体现全部制约腐败;最后教育大家腐败没有好结果。

然而我们的司法是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的产物,所以通常是党委会定调子;政法书记组成实施,最后公检法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所以我们的法律有时是以民意为主,有时又是以‘领导’的意志为主;而法律最后是公检法人员对应的条文。因为我们社会的官通常是工程技术人员,所以党委会里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会。由于党委会定了调子,所以公检法只能去找相关法律条文去对应调子;因为我们是以调子为主的社会。

正因为如此,我们调查一个腐败分子必须全部终结后才判刑;所以我们调查一个腐败分子通常需要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社会反腐败力量不够,就因为我们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办案时间又越来越长,所以才使得反腐败有心无力。正因为我们国内的腐败都调查不完,所以我们没有专业盯着海外的帐号;这也是我们经常性资产流失的原因。

是啊!司法既不是民意,更不是权力;司法是独立和公正的客观行为规范,这就是我们应该学习台湾司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