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 中小学班主任受益


本报特别策划“关注班主任工作规定”之声音篇——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该《规定》时表示,《规定》有4个亮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二是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本版特摘编了不同人士对于《规定》的意见和看法,希望引起广大教师读者的共鸣。

 

保证权利 提高待遇强调地位 明确工作量

新规出台 中小学班主任受益

对未成年人惩戒要非常慎重

孙霄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司长)

《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思考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但是,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戒是要非常慎重的,切莫因为提出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班主任“选聘制”不如“竞聘制”

张传发(安徽省巢湖日报社 媒体从业者)

《规定》出台,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有章可循”了。《规定》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不过,我认为《规定》中对于班主任的“选聘制”不如改为“竞聘制”。

“选聘制”往往有行政命令的意思存在。如果“有利可图”,可能有的教师会“找关系,走后门”争当班主任;如果“得不偿失”,有些教师会“推三阻四”怕当班主任。“竞聘制”对于聘者和被聘者都是平等的,讲究的是“责、权、利”的平衡,讲究的是“阳光操作,自由选择”。

班主任改“选聘制”为“竞聘制”,首先,校方亮出竞聘条件、考核办法及班主任管理目标,至于报酬是多少,干得好有什么奖励,干得不好又有什么惩罚,都有言在先。其次,校方“聘用委员会”,不可校长一人说了算,不妨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及其家长代表共同组成一个“联合考核组”,来决定班主任的“聘”与“辞”。

好马配好鞍。《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的“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如果再能配上“竞聘制”,这不仅给班主任们增添动力,更将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活力。

 
“津贴”不能简单与“绩效”挂钩
武洁(江苏省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医生)
《规定》第十五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我认为,班主任的“津贴”究竟如何调高,恐怕还需要有明确合理的制度,而不能仅仅是与“绩效”挂钩这样简单。
客观地说,“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模式,当然也应该适用于班主任的薪酬制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既然班主任比普通教师承担着更多的学生管理职责,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为学生操更多的心。那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无可非议。
事实上,“绩效”更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职员的工资分配。班主任的“绩效”究竟如何制定?假如简单将“绩效”与超课时工作量划等号的话,谁能保证班主任不会为了多拿“津贴”而有意增加超课时工作时间,为了增加班主任的“绩效”而增加学生负担的畸态,恐怕难以避免,而这显然与提高班主任“津贴”的初衷相悖。

 

批评学生需要监督适时跟进

黄名金(广西防城港市扶隆那其学校 教师)

在笔者看来,既然强化了班主任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权利,就应该有监督适时跟进。只懂得对班主任下放批评权,而忽略监督权,是不可取的。

我们知道,班主任批评学生难免出现信息不准确、方法不恰当、考虑欠周到,从而批评错了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出现:不是委屈了没犯错的学生,就是让犯错的学生“逍遥法外”,这对教育学生显然是不利的。基于此,我们既要重视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更要对班主任言行举止进行有效监督,方才是双赢之举。

班主任要使批评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注意批评艺术的运用。要真正做到这些,亟须完善班主任批评学生的监督体系:一是学校应给班主任多做思想工作,让班主任批评学生时要把握适当的尺度;二是要靠班主任的意识警觉,在批评学生时要善于察言观色,避免走极端,确保批评恰到好处,不伤学生自尊;三是依靠学生和家长的跟进,可以设立举报信箱,将班主任批评学生的劣迹公之于众,“阳光化”操作,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必会多一份严谨和担待。

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固然可贵,但是谁来监督,不容忽视。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一旦处于“真空”状态,旁边少了监督,批评往往会变味、走形。

 

教育“救赎”当从重塑师威做起

陈莉(首都绿化委子校 教师)

教师教育学生,就如同上级批评下级,将军教导士兵一样,天经地义,名正言顺。因此,当看到批评教育学生需要法规“保驾护航”时,我断然没有因这种“授权”而兴奋、喜悦,相反,有的只是沮丧和悲哀。

现在,孩子不好管、家长又娇惯,这是事实。也的确出现了一些教师因管教学生,而招致报复的事情。体罚学生不应该,但批评教育学生是教师职责,任何一个教师都不会麻木、“明哲保身”到对学生的错误,不愿教育、不敢批评,甚至彻底放弃管教的程度!

有法律、有规定固然好,可以使人们清晰明了,有据可依。但如果连常识性的东西、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也需要靠法律去“保驾护航”,则是时代之悲,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我希望,家长、社会,在疼爱孩子的时候,一定要重温一下“严师出高徒”等中国经典教育名言,要多体会教师的良苦用心。如果我们既想让自己的孩子成才,又不愿教师批评教育自己的孩子,这样两全其美的事,注定是“黄粱美梦”。

总之,当教师批评教育学生需要靠法律明确规定来维护时,则真的到了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程度。严是爱,宽是害,教育“救赎”,当从重塑教师威严做起。

 

让批评细则维护教育者批评权

雷泓霈(河南省开封市教育局 教研员)

现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因为过分强调学生权益,如:不许开除学生,不许体罚学生等,教师应有的教育权利畏缩很多:批评得重了,说是伤了学生自尊;让学生站办公室反省,说是体罚学生。很多教师不得不用逃避责任来保护自己,由此出现了教师管不住、不爱管,不敢管的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邵喜珍认为,“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畸形保护,长此以往,我们的下一代将成为‘宠坏的一代’,导致校园暴力不断。”《规定》让班主任弱化的教育权利得到强化,对纠正教师“不敢管”、“害怕管”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规定》指出:“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什么才是“适当方式”?教师言语犀利批评学生是一种“适当方式”,有些学生能接受,有些学生家长却不能接受。还有,班主任对行为出格的顽劣孩子实施罚站也是适当处罚,可有些孩子就会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教师体罚学生。换言之,有很多教育方式,教师从管理层面出发,是适当合理的,可家长和学生总认为 “不适当”。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认识分歧难以消除,教育权屡屡“悬空”的现状就难以遏制。

因此,教育部在出台各种教育管理规定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集中公示,问计于民的过程和程序,而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领导的一家之言,特别是要多听取基层教育管理者、教师和班主任的各种合理化意见,汲取他们的教育智慧。毕竟对于各项管理制度,一线教师因为身临其境,他们的见解更值得重视,也更符合客观规律。否则,规定的可操作性就会打“折扣”。

针对“教育不敢管”的问题,仅仅出台笼统的“适当方式”是不够的,更要听取班主任们的建议,而且很有必要明确规范出什么是“适当方式”,哪些才是“适当方式”,哪些不是“适当方式”,给教育批评权圈定一个大致的范围和框架。只有这样,班主任在行使批评教育权利时,才不会受到干扰,教育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得到提升。

“让批评细则维护班主任的教育权”,既考虑到了教育现实和教师们的权利“困窘”,又杜绝了各种不良事情对教育权的干扰。教育权的强化,不仅班主任需要,所有的一线教师、教育管理着都需要。这种强化是一种教育主体权益意识的回归,更是一种教育尊严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