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工按退休前边疆满五年及以上的现岗位性质确定);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1)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和累计满9年;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2、凡符合上述条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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