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宫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条例施行后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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