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
企业法人所有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认识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切含义,对于指导国民经济的科学、和谐、稳健发展,保护各方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意义。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以出资人所有权派生的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营利型法人所有权。不同企业出资人性质可以派生出不同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其法人所有权的行使、保护与限制条件也有所不同。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可称之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可称之为“独立自主型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两大类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主要特征与种类如下:
一、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接受出资人委托,并有限度地行使其总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总体上是属于二级形式即受出资所有权人限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固名思义,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承担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所出的总资产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从财政部门划拨出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了委托与受托的财产关系;但是,政府是为国有企业和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利益的一方是全国或者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人大常委会。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讲,人大常委会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受托人。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一层委托人是人民政府,而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二层委托人是人大常委会。本来,人大常委会是管领和支配国有企业总资产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是分工协作的原因,才将行政职权下放给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因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的受托人。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将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看作是“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政府也罢,人大也罢,都是国家法人所有权即出资人所有权的代表机构。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论上国有企业法人是直接替人民负责,而运作上实际是在替人民政府负责,因为“人民”、“公民”、“全民”是抽象的概念,而人民政府才是实体的概念;理论上是“替人民政府负责等于向人民负责,等于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三者之间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内部矛盾:人大、政府大方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活络自在一点;人大、政府吝啬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紧张一点;人大、政府刮毒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活络死寂一点。而人大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既能偏向不利于国有企业法人一方,也能偏向于不利于政府一方,应当实现双方权力的相对均衡化。当然,有些内部矛盾是技术性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和其他不确实性矛盾酿成的,譬如,人大、政府如何集权,如何放权,是要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环境条件作出最恰当的选择。总体上,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从宽处理、从长计议、统筹兼顾,是国民经济大战略大思维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
其实,所谓国有企业出资人所有权,可以冠名为“国家法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具体行使,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把关行使。在这里,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益三种称谓。无论怎么称谓,国家出资人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第二顺位所有权。
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他是确定人大、政府、国企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第二,他是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国家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的五道、五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国家财产防火墙,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A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其实,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防火墙是主防火墙,第二面防火墙是次防火墙。第三,他是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科学、稳健、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基于国家法人为第一财产关系主体、国有企业为第二财产关系主体,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进行均衡化操作,国家与国企的财产权关系也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要在“均衡—非均衡—再均衡”的框架下进行统筹兼顾,即以均衡为目标,对于非均衡进行适当而必要的调整,从而达到新的更加完善的均衡机制。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专控(有的称为垄断)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承担的信托责任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但是,无论如何,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扶持即“出资”,是以长效机制为“帕雷特最优”的现代信托责任制度。
对于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国家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2.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固名思义,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集体出资人权益的、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所谓集体,是指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两大类型的公有制单位。与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样,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以乡村集体企业而论,乡村企业法人受制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委托人,乡村企业法人是受托人;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受制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委托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受托人。乡村集体企业法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独立经营公司,最终的总资产委托人、财产共管权人是广大村民,不是村干部,也不是集体企业的经理人。所以,乡村集体企业法人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代表广大村民成员来行使。村民们出资方法,可以现金、实物来出资,在一定范围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来抵偿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所有权。
以城镇集体企业而论,城镇企业法人受制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委托人,城镇企业法人是受托人。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是区或镇政府,那么,区或镇政府是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总资产委托人;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是职工个人,那么,区或镇政府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的总资产委托人;总之,是出资人为第一顺序的财产所有权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是第二顺序的财产所有权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独立经营公司,最终的总资产委托人是出资人,无论是国家的出资人、集体的出资人或者是个人的出资人,都可以一视同仁。所有出资人,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存在。
无论是乡村集体企业法人,还是乡镇集体企业法人,凡是集体企业法人的所有权都是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是附属于出资人所有权的下级财产所有权。由出资人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组成的动态平衡的财产所有权,是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共享型所有权,不是任何一方独占的所有权。
厘清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与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一样,意义也十分重大,两者之间的意义也大体相当。除此之外,根据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特质特征,还可以列举一些其他方面的意义。第一,他是实行集体民主自治、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砝码。第二,他是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防止集体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集体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集体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破坏的四道、四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集体财产防火墙,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B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其实,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集体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防火墙是主防火墙,第二面防火墙是次防火墙。第三,他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集体企业的必要条件。
对于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集体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3.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法人所有权以外复合所有制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中,有国家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控股)、信托所有权(参股),但是,必须接受企业职工和人民代表的监督;有集体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集体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控股)、信托所有权(参股),但是,必须接受企业职工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也包括全体股民这种类型的财产委托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受托人。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由于存在信托型财产关系,仍然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财产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法人,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产权清晰”。出资人拿到股票,那只不过是产权初始化的价值符号的“清晰”,而产权价值变动的状态,许多股民是不知情的。许多人购买股票,是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资料得到的蛛丝马迹,多数人不知道该公司到底经营什么,甚至于该公司在何地方也不知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交易、内部操控及做假账坑害普通股民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案值甚至高达几亿、几十亿元的天文数字。并且,广大股民的损失,甚至于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行使,与其他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行使有些地方过于放纵,过于特别。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国家控股的,则适用国家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是集体组织控股的,则适用集体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是私人控股的,则适用私人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上市公司法人、法人代表、董事会及股东、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负责人,是上市公司财产的管领、支配的受托人,广大股民出资人是委托人,并依此构成上市公司的信托所有权制度。不能认为“法人代表、董事会及股东、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也是出资人,甚至于是控股的出资人,就不接受普通股民的民主监督,就否认上市公司信托所有权制度的存在”。某种意义上,证监会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民代言并实施行政监督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托所有权不虚权、不越权、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对于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其他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该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为同位素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所有权人。同时,所谓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自己,并无他人。因为不存在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所以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型所有权,在权级上可列为第一级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一般出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之中,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别。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产权清晰。出资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的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其产权清晰程度,是任何企业法人所不能比拟的。
二是规模有限。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范围与规模都是相当有限的。
三是物权纠纷外向。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物权纠纷倾向于内部矛盾,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于外部矛盾引起的。由于产权清晰,内部物权纠纷难以再现。由于对外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加,自然会增加外向型物权法纠纷的几率。
四是防火墙装置对外。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私人合法财产的防火墙,有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三项、三级防火墙装置。侵占、哄抢、破坏,这三项威胁,有来自私权力的侵犯,也有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甚至于可能来自假公济私权力的侵犯,所有这些,都是来自外部势力的侵犯。
五是完全独立自主。个体、独资企业,从出资设立到企业生产经营,直至企业消亡的整个过程,企业主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对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737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