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
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陈绪国
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指依法成立的相关团体对其合法财产管领、支配的权利,或者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占有、处分的权利,或者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以提供对应的服务、不以谋取私利为准。所有权利,都是严格限制的权利。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如果上升到财产所有权高度来解释,顶多也只能算作“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确切地说,是属于“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支配权”、“团体法人信托财产管领权”。
公有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指国家、集体依法兴办的事业型或者公益型团体单位,对其所管领不动产、动产的或占有、或使用、或收益、或处分的财产支配权。均为受出资人严格限制的信托财产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在内。因为属于非生产经营性法人机构,其四项物权权能有别于企业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本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条款中并没有规定与企业法人一样享有的权利,而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皆能全面行使。这就证明,此类法人财产权,性质上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物权效力。
所谓团体法人,从所有制上划分,可以分为:一、公有制团体法人。包括:1、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如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如集体事业单位法人,包括集体组织兴办的非赢利性学校、幼儿园、文化室等。二、社会团体法人。包括:1、人民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2、社会公益团体法人。如红十字会、慈善会、希望工程基金会等。3、专业团体法人。如律师协会、工商联等。4、学术研究团体法人。如法学会、政工研究会、哲学研究会等;5、宗教团体法人。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
以上第一类团体法人,即公有制团体法人,其财产权应当属于公有信托型财产权,包括公有信托型财产占有权、公有信托型财产使用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收益权、公有信托型财产处分权,因为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均会有相当程度的严格控制,应当定义为“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或者“公有信托型财产管领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的主体分别是该国家或者集体的团体,财产所有权分别是国家、集体。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亦称之为出资人所有权。这种出资人所有权本身是属于人民信托型所有权,就是说,政府所管领的此类财产,根本上属于全民的财产。
公有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的行使,理当执行以下物权原则:
一、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原则。
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实际上可分为官方团体法人和半官方团体法人。如劳动人事保障部门(下辖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下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民政部门(下辖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等这些政府官方部门的团体法人,可以直接称之为官方团体法人;另外,消费者协会、体育或者足球彩票管理中心等团体法人,应当是半官方、半民间的公有制团体法人。所有这些,都可以归纳为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并享受相应的财产支配权。
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行使财产支配权的基本原则,应当确定为:1、专款专用。如果需要投资,最好是独立投资,不要扯出很多关系和纠纷出来。不要涉足股票、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这些高风险的领域为佳。自己借壳上市也要十分慎重。2、宽严相济。这里指政府机关团体法人动用公共财产开支要从严掌握,对于施惠于民的财产开支要适当从宽;对于不明真相的投资领域要从严控制,对于较平稳的投资领域要适当从宽;对于涉嫌法律盲点的财物处理应当缓步、从严,对于应急分配的财物应当及时、从宽处分。3、统筹兼顾。本团体利益与其他团体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筹兼顾,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统筹兼顾。4、民主支配。政府机关大额投资、新型投资与支出,对外援助活动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等,应当经过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向上级政府备案。政府机关团体要经常接受政府主要领导者的指导与监查,政府主要领导者也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监查。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落实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信托支配权的基础条件。没有信托责任的政府机关团体,就不能正确行使财产支配权,就会出现错误倾向和腐败现象。
二、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原则。
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是非官方的团体法人,因而是民主自治和群众共管的一类公有制事业单位。其基本特征,是基本财产来自于集体的集资、募捐和集体收入上的补充,最终兑现为集体福利事业的延伸,以福利事业集体内部共享制为主要特征。
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原则,与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行使财产支配权的基本原则大同小异,也可确定为:1、专款专用。教育的、培训的、养老的、文化的、体育的各种款项,也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与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不能公款私存、公款私用,即不能以权谋私,干扰与破坏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的行使与监督制度。2、统筹兼顾。统筹兼顾的前提是量力而行。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基础上来发展集体福利事业的,所以在规模上、速度上适可而止。其财产分配制度,应当向弱势者倾斜。3、民主支配。集体团体的财产来之不易,都是群众的血汗钱换来的果实。既然如此,建立健全其财产共管权制度,显得非常迫切。其团体的各项重大决策、重大开支与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全体集体成员表决通过。组织纪律涣散,民主共管制度缺失,超越财产信托权利,以及其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都证明了集体团体财产民主支配权是核心物权,不可偏颇。
与公有制企业一样,公有制团体也需要建立公有财产的防火墙。如防干扰、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等,是政府机关团体信托财产的基本防火墙,这是其平安行使财产支配权的硬性指标。又如防干扰、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破坏等,是集体团体信托财产的基本防火墙,这是其平安行使财产支配权的硬性指标。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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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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