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劳动法裁员
裁员法律风险提示:
广义的企业裁员指涵括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辞退劳动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狭义的裁员即企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本文裁员为企业经济型裁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依法预告解除。当前,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公司、企业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考虑或者已经着手裁员。有效地裁员在短期内能够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困境,但是若处理不当,易损害劳动者权益,引发劳动争议。
风险级别:☆☆☆☆
裁员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裁员的原因及条件作为证据保留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的四个条件,如果不符合此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型裁员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出现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遵守相应程序。 |
监督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从人数要求、提前说明、报告程序三个方面对裁员的程序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应比照相关法条或咨询专业人士,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金 |
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 |
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 |
试用期员工不得适用经济性裁员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纪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患病或者无法胜任工作),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适用,即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 |
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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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