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猫肉狗肉罚款、拘留,立法者是狗眼、猫眼?


今天《重庆晚报》一篇题为《我国或规定食用猫肉狗肉罚款五千拘留15天》的文章,令人难以相信。

该文提到了“动物保护法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社科院法研所常纪文教授”。也就是说,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有“吃公家饭”的人在起草了。

说实在的,近期一看到有“社科院”头衔的人,我就自然产生反感情绪,并不是我对社科院有偏见,而是社科院过多的研究员、研究室主任太不争气了,尽弄些乌烟瘴气、莫名其妙的东西。

猫、狗要保护,猪是否要保护?如果不对所有动物给予同样的保护,那立法者岂不是狗眼、猫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