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为何只落在“纳税大户”身上?


  虎年春节到,年终表彰竟然如此忙?最近有三个“重奖纳税大户”事件颇受关注:一个在天津北辰区,为奖励2009年的纳税大户,当地财政拿出1800万购买汽车等奖给区内明星企业(1月28日《天津日报》);一个在成都武侯区,当地532家2009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受到表彰,最高获奖150万元(1月27日《华西都市报》);在日前召开的涿州市2009年度纳税大户暨金融机构先进单位表彰大会上,分别对年度纳税总量前三名企业中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奖励奥迪轿车一辆;对年度纳税总量前五名的河北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年度纳税总量前五名企业分别奖励大众轿车一辆。(1月28日《河北经济网》)实际上,这种事情前几年就演出了不少场,今年也还在不断上演,但好像没什么结果,最终都不了了之了。

  我国税收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今一些政府明里暗里用公共财政来重奖纳税大户,非但不是对纳税行为的肯定,反倒是对全体公民纳税义务的一种误解,也是对公共财政严肃性的破坏。去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这样的“用法”,难道征得全体纳税人的同意了!难道这些人没有看到公告吗?

  不知这是谁给的权力?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我们普通公民虽然交的钱少,但是政府并不能因此而厚此薄彼,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奉迎谄媚富商,就给他们超国民待遇。可想而知,政府如此嫌贫爱富,改善民生或许又会沦为一句空话,这样的做法不能不让人心寒。公共财政的使用有悖公平的分配原则,将是对纳税人情感最大的伤害,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侮辱。

  从不断爆出的堂而皇之的“重奖纳税大户”事件来看,我们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在一些地方已是形同虚设。这些地方政府表面上是表彰企业,实际上也是在“弘扬”自己的政绩,但这样做无疑伤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也打击了其他纳税人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开已迫在眉睫,政府只有接受监督,并向公众公开,才能避免类似的事件频发,才不至于打击其他纳税人的积极性,同样也是一个民主政府应该必须要做的。

  我想,纳税大户是纳税人,纳税小户也是纳税人,重奖纳税大户,轻视纳税小户,这种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拿出一些措施来,对这种动辄以自有权力为抵押品,以一己私利为诱饵,以违法乱纪为突破口的可耻行为进行处罚,否则,这种事就会不断上演。政府如果一味地以“劫富济富”的方式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公共财政只会助长马太效应的显现,加剧分配上的不公,给人们纳税带来更多的反感(要知道现在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税收并不少)。再者来说,既然政府有钱,何不把钱投到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保障迫切需要财政投入的地方呢?(可是,一提到民生方面的需求,好像一些政府总感觉囊中羞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