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解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政策解读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根据2004年11月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称协议),在未来的5年内,双方将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就7000种商品降低和取消关税。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等6个老成员将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到2015年,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4个新成员将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2005年7月20日,中国和东盟正式启动了降税进程。在此降税中,我国首批实际下调税率的商品共3408种,东盟国家的关税也作了相应的下调。这次降税行动是本世纪在东亚地区的最大的降税行动,它的启动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到全面的实质性的建设阶段。

         (一) 我国与东盟国家比邻而居,山水相连,历史上就有着密切的交往。近年来,双方在政治、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全面发展,已经形成了政治上相互尊重、经济上相互促进、安全上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1990年以来,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额以年平均约20%的速度递增。2004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1058.8亿美元,同比增长35.3%。目前,东盟作为整体已连续12年成为我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进口来源地之一。双方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工农业产品等方面各具特色,互补性很强,建立自贸区有着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中国与东盟深刻地认识到,只有推动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实现联合自强,才能增强各自的实力,共同抵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开拓新的发展机遇。可以讲,建立自贸区是我国与东盟双方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所作出的必然的政策选择。 就我国而言,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将能够以比WTO更为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我国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拓宽出口渠道。第二,在自贸区框架下,双方将进一步放宽投资限制,提高投资保护和便利化程度,有助于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第三,建立自贸区意味着市场的延伸,有助于我国扩大吸引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第四,由于自贸区将对大批产品降低直至取消关税,国内企业可以降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成本,消费者也可以用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来自东盟的优质消费品。第五,在自贸区协议中,东盟各国承认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明确宣布放弃使用反倾销的替代国定价、特殊保障措施等歧视性做法,为我国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区域贸易环境。   

         (二) 《协议》共23大条,51小条和若干个附件,主要内容:关税削减和取消、原产地原则、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机构安排。 ——关税削减与取消。这是《协议》的核心内容。根据《协议》约定,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1、东盟6国与中国 X=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1月1日) 2005* 2007 2009 2010 X≥20% 20 12 5 0 15%≤X<20% 15 8 5 0 10%≤X<15% 10 8 5 0 5%

      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3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1608.4亿美元,同比增长23.4%,今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达920.8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双边贸易实现了稳健、持续的增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今年7月顺利实施。目前,双方正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完成《投资协议》的谈判,确保在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使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2002 年《框架协议》签署时,为尽快享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 年1月1 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 年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2006年1月1日,我国对东盟所有国家的早期收获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东盟老成员也对我国的早期收获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东盟新成员可以较晚地实现早期收获产品的零关税,具体而言: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 年开始降税,至2008 年取消关税。其降税

  安排如下:

  ?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 个百分点,2008 年1 月1 日取消;

  ?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4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6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8年1 月1 日取消;

  ?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8年1 月1 日取消。

  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2006 年开始降税,至2009 年取消关税。其降税安排如下:

  ?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个百分点,至2009年1月1日取消;

  ?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6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8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9年1 月1 日取消;

  ?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9年1 月1 日取消。

  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其降税安排如下:

  ? 高于30%(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 个百分点,至2010 年1月1 日取消;

  ? 高于15%(含)低于30%(不含)的关税2006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8年1 月1日削减5个百分点,2010 年1 月1 日取消;

  ? 低于15%(不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10 年1月1 日取消。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对双方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截至2007年6 月,早期收获项下产品贸易额已累计增长了5 倍,双方企业和人民从自贸区的建设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签署后,自贸区全面降税进程开始启动。2005年7月,我国对东盟降低了3408种产品的税率,对其平均关税从9.9%降为8.1%。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扩大了降税产品的范围和幅度,降低了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关税水平降到5.8%。到2010年,中国自东盟进口产品将有93%约7000种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样,东盟国家也将作出类似安排。以泰国为例,2005年其对我国产品的平均税率从12.9%降到10.7%,今年又降到6.4%,2009年将降到2.8%,2010年将对我国90%以上约7000种产品实行零关税。

  按照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关税。

  3.1正常产品

  正常产品就是最终要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分为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类,占全部产品的绝大多数。

  一、一轨正常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约为7000种,占全部产品的90%以上。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2010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共进行4次降税。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2007、2008和2009年的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降税,自2011年起再次进行关税削减,2012年不降税,2013年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4年不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削减为零,共进行8次降税。其中越南的降税进程略快于老、柬、缅三国。

      这三种降税模式可以通过下图直观地表现出来:

  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降税模式:

  2、越南的降税模式

     

  二、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就是较晚实现零关税的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中规定双方各将对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的产品列为二轨正常产品。它与一轨正常产品的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在按照降税模式将关税削减到5%之后,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继续保持5%的税率。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5%的税率

  可以保持到2012年1月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东盟新成员可以继续保持5%的税率到2018年1月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

  3.2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是协议各方要求获得一定保护的产品。敏感产品也要进行降税,但不必将关税降到零。为了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我国和东盟均只能将部分产品列为敏感产品。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对东盟新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按照敏感程度的不同,敏感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对于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对于高度敏感产品,中国与东盟六国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50%以下,东盟新成员则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其关税削减至50%以下。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月,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月起正式生效。《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我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进一步开放了相关的服务部门。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我国向东盟10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我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一、我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例如,我国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音等环境服务方面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等。这些承诺有利于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还可以使我国消费者扩大选择服务的范围,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东盟的具体承诺是在其WTO《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承诺。各东盟国家重点开放领域如下:

  1、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

  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2、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3、泰国: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还增加了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我方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4、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