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1;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这里所称的“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换句话说,就是初级动物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2;
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与非完全获得标准相比,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非完全获得标准的任务就是判定来自自贸区内部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在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产品在自贸区内部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从而认定该产品属于自贸区内部的产品,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例如,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三)直接运输
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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