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小知识


       透明度

  在国际投资协议中,日益重视“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指接受投资的国家(东道国)要确保相关法令如外资政策等提高透明度,让外界可以周知,这涉及东道国履行给予投资者“公正平等的待遇”的义务。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投资协议》第十九条透明度条款,就明确要求缔约各方应:(一)发布在其境内关于或影响投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普遍使用的行政指南;(二)及时并至少每年向其他方通报显著影响其境内投资或本协议下承诺的任何新的法律或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指南的任何变化;(三)建立或指定一个咨询点,其他方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人可要求并及时获取第(一)项和第(二)项下要求的与措施相关的所有信息;(四)至少每年一次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方通报该方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未来的给予任何优惠待遇的投资相关协议或安排。

  贸易补贴和反补贴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其他成员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的相关产业只有在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也并非一概禁止其成员对本国产业实施补贴。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根据地区发展的整体规划要求资助国内落后地区;对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等给予资助。这三方面的补贴是允许的。

  倾销和反倾销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销售行为。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则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