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江苏昆山市政府立即停止强拆程序,以避免拆迁血案


  公开信

  江苏昆山市政府管爱国市长: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辖区玉山镇丽丽新村五号楼502房屋所有人陶敏夫妇的委托,指派朱孝顶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据委托人告知,贵市已定于2010年1月12日(下周二)实施行政强拆,委托人之父亲在此次拆迁中已气急攻心急病而亡,委托人一家四口情绪异常激动表示不惜全家四口之性命予以抗争。鉴于此,为避免拆迁血案,紧急敦促贵市政府立即停止行政强拆程序。本案中,贵市政府强拆决定已向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该强拆决定依据的《拆迁裁决书》的二审正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因此,依据法律、情理、人性以及政府执政为民、和谐社会的宗旨,贵市政府均应立即停止强拆程序,回归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本所接受委托后,已于2010年1月1日向贵府管爱国市长邮寄了《律师函》,指出贵府以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实施拆迁整个活动中的严重违法之处,并就妥善解决拆迁纠纷提出了律师建议,律师函注明了本所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表达了愿意与贵市政府一道和谐解决纠纷的善良意愿。经邮件查询,贵市政府已经收到该律师函。

  但是,贵市政府不仅没有与我方取得联系,也没有实际解决与委托人拆迁纠纷的诚意。并且,2010年1月5日,昆山市建设局在被拆迁户门口已经张贴了定于2010年1月12日对陶敏及另一户主屠金海实施行政强拆的公告。并且该拆迁项目的相关人员表示,就是要在《拆迁条例》废除之前,实施强制拆迁;即使以后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现在也要强制拆迁。

  对于贵市相关部门人员如此表述,我们深表遗憾。在致贵府的律师函中,我方已经非常客气地提出“贵府以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拆迁,并无具体建设项目为依托,与国务院305令之拆迁人地位不符;且因无具体建设项目相依托,国务院305号令第七条之规定的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之法定要件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具备。另外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均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既不是拆迁人所有,又不符合国发办[2004]46号文件以及国发办明电[2003]42号紧急通知精神。本次拆迁活动所采用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国务院305令以及建法[2004]154号文件精神相悖离,致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本所接受委托后一直积极劝慰委托人依法理性维权,积极劝导被强拆户珍重生命,树立对于法治对于贵市政府的信心与信任,不做过激之行为。但委托人之父亲因拆迁而身亡,这一打击过于沉重,委托人情绪实在难以抚慰,而且贵市土地储备项目拆迁标准与市场价值相距甚远且无协商调解之诚意,委托人绝望到了极点。

  下周二之前,希望,贵市政府以和谐社会大局为重,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这起极有可能发生的血案,立即回到法律途径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朱孝顶律师

  二○一○年一月八日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