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维权到物权排他,从名誉肖像到人格尊严,从物质损害到精神赔偿,60年来,伴随着中国法治前行的脚步,公民权利意识从最初的萌芽初醒,逐渐走向成熟。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始,到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民法通则》,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物权法》等,我国公民的权利保障制度从法律层面上正在越来越完善,公民社会生活法制化的足迹越来越明显,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形象越来越丰满。但也必须承认,我们的现实生活里各种正当权利被剥夺和践踏的现象还为数不少,甚至触目惊心、比比皆是。尽管《劳动法》已经实施了好几年,但劳动者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维护,加班加点没有任何补偿,出现伤病伤亡责任者得不到制裁等,都还不同程度大面积存在;即便是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高唱着以人为本的调子,却做着以人为“末”的事情。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时代,只有监督权大行其道,才能推动中国社会不断进步。
52年前,时任总理周恩来在一次党内会议上这样说:“越是监督我们,我们越是能进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错误,自己又没有勇气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才怕人家监督。”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不少领导人作出过不少类似的表态。在几代人的努力下,尽管历史曾一路跌跌撞撞,中国民众始终想拿起自己对国家、社会的监督权,审视政府、观察社会,但由于“公仆”权力的肆意妄行,公民监督乏力的案例也不时见诸报章,如不少问题官员不明不白“带病”复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等等。在良性、理性、合法的前提下,人们期待着公民监督更能够有所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公民监督兴起之时,政府力推行政事务公开,为民间监督提供了条件。从民间环保组织督促政府治污,再到网络反腐频频亮剑,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已在中国普遍展开。但这一切还要有赖于权力的有效制衡。孟德斯鸠有句警世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自私、贪婪等劣根性是与生俱来且无法根绝的,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遏制。所以与贪腐这一幽灵的较量自古以来就是一场没有终结的持久战。我们要对权力频频腐败现象进行理性分析,探讨出遏制的方略,才能营造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权力腐败现象严重,是目前中国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剧变时期,一部分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披着合法的外衣,将国家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获取私利的工具,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遏制权力腐败,就必须对权力予以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公认的事实。要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变质,关键取决于健全、完善的制约、规范权力动运的机制和权力者持有的道德水平。人民权力的真空和权利意识的淡薄是腐败产生的土壤,今天铲除了一个腐败分子,下一任可能还是。今天是小腐败,以后可能成长为大腐败。没有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大环境,反腐败很可能陷进腐败的泥潭里。
抛开民生疾苦,抛开社会基本公正,独独解决自我的“负担”,就是权力的自肥。而毫无挑战和博弈其力量的声音,那么,权力自利乃至自肥的逻辑,就必然成为制度的全部依据,成为社会福利分配的唯一天平。权利不是权力恩赐,制度公权利越大的部门越容易发生腐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程序的监督意识较弱,特别是观念上还过分依赖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把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果的希望仅仅寄托在对腐败行为的高效打击上,而忽视了这种打击是治标之举以及由此而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给予人民群众更大的监督权利,鼓励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程序进行严格监督,以此来解决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和人民监督权利的缺失。
监督权“疲软”让腐败恣意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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