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应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性保障


    
王攀

13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撰文,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韩长赋称,应把农民工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10月14日《新京报》) 

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类社会为自己设计的居住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商品房之外,城市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适房、限价房,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廉租房。但在国家保障“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的过程中,恰恰把农民工这个群体忽视了,好像他们不是这个城市中的一员似的。可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农民进城打工,农民工已经是城市的一个很大的群体——2009年全国农民工接近2.3亿人;在城市里,这个群体已经有了第二代,甚至是第三代,可就是这么一个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的群体,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不仅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不保,就是连最基本的居住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难道农民工不属于“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这一目标中的“人人”吗?

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撰文呼吁把农民工纳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这是必要的。但还要看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有在城市购房的愿望。如果只是一小部分,那么将农民工纳入现有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做法就价值有限。而事实上,大部分农民工则希望改善现有居住环境,提高卫生、安全标准。再说,在现有保障性住房尚且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无法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农民工加入也只能排在最后。可以说,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要比允许农民工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允许农民工租赁廉租房等更有针对性,也更有价值。

那么,如何改善农民工现有的居住条件呢?集体宿舍被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现实似乎并不理想。或许有韩长赋所说的是“现行用地政策制约了农民工集体宿舍的建设”,但在我看来,更主要的是农民工集体宿舍没有纳入社会保障,或者说没有出台针对性的保障政策。在2007年由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指导意见》里,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改善主要是用工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国家责任;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通过这一文件精神可以看出,仍旧试图以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可问题是,农民工现有居住条件不好,恰恰正是由市场因素造成的;将他们居住条件的改善寄望于市场,岂不是与虎谋皮。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参与制定这一文件的五部委中没有农业部。或许,正是看到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农业部才提出目前的城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扩容,从而惠及农民工。思路是对的,即农民工住房也应有国家保障;但方法有待商榷,因为农民工的居住需求毕竟有其自身特点。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是针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情况设计的,农民工也需要有一套针对自己情况而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将农民工纳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应该是现有城市保障性住房措施的扩容,而应当是对农民工有针对性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

http://news.sina.com.cn/c/2010-10-14/0223212700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