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中止发行机制如同“鸡肋”


  随着《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已经启动。

  去年第一阶段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在“市场化”的大旗下,新股发行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有新股以高价高市盈率发行、普遍的巨额超募现象、参与询价的机构随意报价与报价偏高以及新股频频出现的破发现象等,而这些弊端也广遭市场的诟病。

  此次启动的第二阶段改革,亮点其实并不少,如在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方面,要求“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并引入了摇号配售机制;私募机构(基金)有望成为询价对象;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将披露;中小板、创业板新股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新股发行将推出中止发行机制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改变现行股发行制度所存在的多方面缺陷,无疑能起到一定效果。

  如果说今年8月20日的征求意见稿公布的中止发行机制还只是向市场“征求意见”的话,那么如今则已被定格。通观此次的改革措施,中止发行机制徒有其名,如同“鸡肋”。

  A股市场被冠以“圈钱市”,除了“重筹资,轻回报”的劣根性之外,没有引入中止发行机制亦是原因之一,以至于像海普瑞这样的公司,居然能够以148元的高价成功“圈钱”。而引入中止发行机制,本质上是引入市场与发行人之间的一种博弈机制,新股发行“被中止”,其实就是市场博弈的结果。

  尽管此前曾有通海高科被吉电股份“借壳”,亦有立立电子与苏州恒久最终被监管部门撤销核准决定,但新股发行失败的却未曾产生过。在中止发行机制推出后,到底是否会发生作用,笔者以为还需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按照《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出现发行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与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的;以及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发行。表面上,由于市场的博弈,预示着新股发行遭遇失败。但是,“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的条款,却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新股发行即使暂时性“被中止”,并不意味着发行失败,今后还有卷土重来的机会。

  而且,如果“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不能体现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利益诉求而启动中止发行机制,其实是在变相地保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个体利益。某种意义上,中止发行机制也是为新股高价发行与高价“圈钱”提供了“绿色通道”。

  笔者以为,中止发行机制的推出,虽然体现了新股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但毫无疑问,在“中止”程度上并不彻底。既然引入了中止发行机制,当新股发行中止时,就应该宣告发行失败。上市公司如果想发行新股,必须重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