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栋
“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最终变更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做法,将被明确为违法行为。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解释合同的权利等内容。(10月27日四川新闻网)
仅管这种“霸王条款”是纸老虎,但在维权意识不强的人面前它就是真老虎。君不见,终止劳动合同的打工者,许多人的未付工资就被老板“解释权”剥夺了。打工者觉得为点区区小钱打官司不值得,而无良老板就是通过这种无数个区区小钱发了横财。
银行企业不合理收费、企业自订的打工押金、商家的产品“三包”,协议或者合同中都拖着这句随心所欲的“最终解释权”。这种解释权是橡皮筋,弹性极大,往往是朝着有利于制订合同的自己一方。按理说,对协议、合同的解释权,应该归签订协议、合同的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就无所谓合同。因为,带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它不能随意诠释。未竟事宜,只有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下,补充的协议、合同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消霸王条款,使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样,无论对待每一方都是公平的。笔者建议,建立合同统一格式制。对常见的劳动用工、商品销售等通用合同,统一制作,废除霸王条款,强行推行;同时,对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实行协议、合同文本备案制,监督他们依法确立合同关系;实际操作中,应视所有“霸王条款”的协议、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律应向弱势群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