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的自然观及其艺术表现(35)


天人之合一:中国文化的人生观(8)

——天人合一在东西文化的不同指向(中)

潘世东

 

(接上篇)

5.重推理分析与重直觉顿悟

朱立元先生以为,西方文化即以主客二分为模式,以认知求真为最高目标,在思维方式上必然注重推理与分析,强调逻辑思维的抽象演绎和精确明晰的语言表达。

逻辑推理与分析,乃是西方主客二分框架中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方法。因为主体的认识目的不在客体的现象,而在现象背后之本质、本体,即普遍真理,这是普遍常住的知识,是一种剔除现象后的本质抽象,一种理论形态。而为达至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由变动到常住的认识,只能运用理性抽象思维,来排除感性、现象、个别的材料,从中抽取理性、本质、一般的东西;只能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运演方法和理论分析方法。

逻辑推理与分析的思维方法,在西方十分发达,起点也较多。柏拉图的主要著作虽多为对话体,但其中使用的基本方法即为推理与分析,有前提、有假设、有论证、有推断,还有驳难与论辩,逐层分析,层层推进,所以十分雄辩,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如他在《理想国》中提出可见世界与可知世界的区分、对立时,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在论及对可知世界的认识时,他明确指出,他“不把假设当作原则,而是仅仅把它当作假设,也就是说,当作梯子和跳板,暂时搭一脚,以便达到假设以上的地方,把握住万有的本原”即理念,它“不用任何感性事物帮助,单凭理念本身,就可以达到结论。它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最后归结到理念”[34]。显然,他是完全摒弃感性现象事物,纯粹在普遍理念范围内进行抽象推论的。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明确指出,哲学是研究实体的本性和最确定的原则,即普遍、常住的真理的,而哲学的方法只能是逻辑的方法,亚氏并首创了形式逻辑的三段式原则和一整套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培根批评了三段论的逻辑演绎方法的局限性,提出了立足于感性经验的归纳法,但他的归纳法仍未超越理性推断与分析的基本路数,它“用适当的拒绝和排斥的办法来分析自然,然后,在得到足够数目的消极例证后,再根据积极例证来作出结论”,它“不只是要用来发展公理,并且还要用来形成概念”[35],仍然落在抽象思维的分析和推理范围内。笛卡尔从选天理性原则出发,也对三段论等传统逻辑方法的局限性有所批评,但他自己提出的新方法论,也没跳出推理与分析的逻辑思维方法。这种新方法有四条,一是只把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心智面前、无法怀疑的东西作为判断依据,避免仓促判断与偏见;二是把考察对象“尽可能地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圆满解决为止;三是对要认识的对象设定次序,由最简单、易认识之对对象起逐步上升到复杂的对象;四是尽量完全无遗地列举出一切情形,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36]这一套方法实际上很难操作,每个主体都可以不同尺度来掌握,很难达到真正的普遍有效。培根与笛卡尔虽分属经验派与理性派,研究方法也一重归纳,一重演绎,但思维的基本方式则一,仍是推理与分析。而分析方法往往对事物的整体加以分解,着重对其部分、细节详加考察。

同推理与分析方法相配合,西方文化强调语言表达的准确与明晰,认为这是人类理性的基本要求。按当代解构主义大师的说法,西方文化传统是逻各斯中心主义。逻各斯(YoyosLogos),本义是“言语”、“话语”,转义为“道”、“理性”、“规律”等。西方文化的核心便是理性、普遍规律,而这是体现于言语、话语中的。言语、话语一开始就是概念、就是抽象,就等于普遍性,所以言语中心与理性中心本是一回事。后来才区分开来,话语成为表达理性、普遍真理的形式。但这话语必须准确、恰当地表达理性、真理,这就是对语言的准确性、条理的明晰性等要求。譬如亚里士多德提出语言表达“正确性”的要求:“希腊语的正确性才是风格的基础”,其中一个要求是“不使用含糊的词句”[37],其他各项要求也都为了避免话语含糊,或与所表达的意思不符;另外,他也提出了语言表达的明晰性要求,认为只有用普遍字“才能使风格显得明白清晰”[38];明晰就要求“精确”、合适,“风格太繁缛、就不明晰;太简练,也不明晰”;他还认为语言应生动,“措辞要是能使事物呈现在眼前,也能受欢迎”[39]。亚氏对语言表达的正确、明晰、合适、生动等要求,完全反映了主客二分模式对客体认识的逻辑要求,其中隐含着一种相信语言与意义、能指与所指之间有稳定联系,理性思维的成果能通过语言得到充分表达的观念。

中华文化的天人合一精神,不把世界看成独立于人以外的纯粹客体。它不重对客体的一般本质的抽象和普遍真理的认识;它不是一种脱离了情感、意志等心理机制的纯然的理性认知方式与过程;它更不是对客体的分割、肢解与细部的审察。相反,它并不抛弃对象的感性、个别存在,但也不停留或执着于感性存在;它是理智、情感、意志等多种心理机制合为一体对世界的一种体验;它对世界所作的是一种整体性而非分解式的把握,所追求的不是普遍真理,而对生活、对人生的一次性独特体验;由于它以主体的整体思维对人生、世界作整体性把握,故其方法不是推理与分析,而是直觉与顿悟,其中含认知因素,但并不以认知为主;它固然也要上升到对形上本体的观照,但这不是剔除了现象、个别之后对普遍本质的抽象,而是与对象由外到内融为一体而对普遍本体的直觉体验(非理性认知),并由此而更好地把握个别存在。

中华文化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就主体心理而言,是一种直觉妙悟。这在道家最为突出。老子倡“玄鉴”说,认为要“塞其兑,闭其门”,即闭目塞听;“涤除玄鉴”[40],清除心灵上的外物尘灰,保持内心的最大虚空与静寂,就能凭内心直观而把握世界万物,即所谓“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41]。这里,并非对万物作理性认识,而是直观体验,以达于与万物的契合无间:“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这“玄同”就是天人合一的境界。庄子通过许多寓言来表明,当主体处于“凝神”、“若一志”[42]的心理状态下,便能直观对象的本体,与对象神会,达到所谓“目击而道存”[43]。儒家也并不排斥直觉顿悟的体验,如《礼记·中庸》赞扬“君子无入而自得焉”的直觉妙悟状态。融儒道佛为一家的禅宗,更以顿悟为无上菩提的方法。佛教顿悟说先驱竺道生说:“夫称顿者,明理不可分,悟语极照。以不二之悟,符不分之理,谓之顿悟”[44]。“不二之语”即假理性、概念、推理,而就凭直觉直接切入对象;而对象之“理”(道、本体)也非脱离感性存在的纯抽象普遍性,而是就体现于感性存在之中的整体性(“不分之理”);“不二之悟”与“不分之离”直接相遇、相符合而获得的领悟体验才是顿悟。惠能法师认为顿悟是一种突发性彻悟体验,因为人性本自清净如日月常明,只因云遮雾障而隐没,“忽遇惠风吹散卷尽云雾,万象森罗,一时皆现”,于是,“吹却迷妄,内外明彻,于自性中,万法皆现”,又说,“若悟无生顿法,见西方只在刹那”[45]。可见,这种思维方式,是一种否定中间认识环节的直接性领悟,一种否定循序渐进的、瞬间突发的跳跃性感受,一种不假理性概念的直觉性观照,一种不肢解对象的整体性把握,一种不割裂知情意的全神贯注的一次性体验。

这种直觉妙悟,就对对象的把握而言,不是知性分析和肢解,不是逐层剥离和抽象,而是整体观照。如《尚书》记载武王伐纣时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把天地看作夫妻的交合,把万物看成是天地之子孙,因而浑然一体;又把人看成天地产儿中之最高者,因而能统率万物成其“灵”,这样,自然(天地)——人(灵)——自然(万物)就成为一个以人的生命活动方式为内在机制的统一整体,一个“天人合一”的有机生命整体。儒家对“人”也从与天地这生命关系中作整体把握:“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余,五行之秀气也”;“故人者,天地之心也”[46]。这是说,天地人三才中,人为核心,人是天地之交全、统一的整体,人在三才中的地位恰似心在人体中的地位一样。这样一种整体思维方式与西方重分析、肢解的知性思维方式截然不同。

与这种直觉顿悟的整体思维方式相关联,中华文化对语言与意义、能指与指、表达与思想间的关系的看法与西方不尽一致。概而言之,中国古代的言意观中,“言不尽意”论源远流长。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47],就已将“道”本体看成不可命名、不可言说的东西;余如“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知者不言,言者不知”[48]等,均已暗含“言不尽意”之意。庄子则明确说道:“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并以轮扁斫轮心中有数却无法用言语表达、传授给他人为例,指出,轮扁的高超技能“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49]。老庄的言意观,已表露出对语言局限性的初步认识,发现了言与意、能指与所指、传达与思想感情之间的某种不一致,从而动摇了对语言可充分表达思维的理性主义信念。不独道家有此思想,儒家也有,《易传》云:“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50]王弼综合儒道两家言意观,发展出“得象忘言”、“得意忘象”的言、象、意三范畴论,他说:“象生于意而存象焉,由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于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尽意,而象可忘也”[51]。这里不允许讨论魏晋“言意之辩”,也不可能对王弼的言、象、意观作全面考察,只须指出,他仍看到并承认言与意(以象为中介)之间的偏离与不一致,从而承认了语言在表情达意方面的局限性,表现出对语言能充分表达思维的理性信念的怀疑。与“言”相比,“象”虽失之含糊,却更具体、更有伸缩性、更具整体性。“立象以尽意”,正与中国的直觉顿悟式的整体思维方式相吻合。这与西方要求语言与理性思维相一致,坚持精确、明晰、合适等原则也全然不一。

6.重功利重义轻利

朱立元先生以为,西方文化基于主客二分,着重于认知与求真,目的在征服、支配自然来为人类自身的发展和进取服务,带有明显的物质功利目的。这种认知、征服外在自然的致思倾向,导致其在伦理价值观观念方面追求实际功效和利益的基本趋向。所以,西方文化提供了功利主义的沃土。

西方的伦理文化,虽时有非功利、超功利论的出现,但功利主义倾向始终居于上风。早在古希腊时代,德谟克利特、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等哲人就提倡快乐论,以能否使人得到快乐、幸福作为确立德行的重要原则,成为功利主义的先驱。十七世纪英国经验派和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在伦理思想上也重视以感性快乐的满足与否来判别善恶,因而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直到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产生了以英国的边沁和J·S·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明确提出了“功利原则”。边沁从抽象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的行为完全产生于快乐或痛苦的动机,凡使个人快乐总超过痛苦总和的的行为,即为合乎道德。穆勒更认为,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因而是否促成幸福是判断人的一切行为善恶的主要标准;还认为,功利主义有两种制裁力,一是法律即外部制裁力,二是良心即内部制裁力,其中良心是功利原则的更主要的制裁力与标准,而良心的基础是普遍人性,是一种个人期望与人类成为一体的社会感情。

与西方文化这种重功利的伦理倾向不同,中华伦理文化的主流是重义轻利。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义利之辨是极为重要而基本的方面,而重义轻利总体上始终属于主导位位。“义者,宜也”,主要指规范人的行为的道德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精神价值;而利,主要指功利、实利、利益,尤指物质利益与欲求。早在春秋时已有重义与重利两种不同思想。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重义轻利的原则,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52],“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53],所以应以义规范人的行为,“见利思义”,“义而后取”[54]。孟子进一步提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由仁义行”[55],主张按仁义来行动。荀子虽承认“义与利者,人所两有也”[56],但仍主张“重义轻利行显明”[57],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58]。汉董仲舒更说:“正其谊(按:即“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59]。这一倾向一直贯穿至宋明理学,朱熹说:“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60]。需要说明的是,西方重功利并非绝对轻“义”,而是把道德行为的基础建立在功利之上,不把义与利二者截然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