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70次受贿的贪官获刑的新闻寓意
河南省漯河市中院11月17日对焦作市原副市长王荣新涉嫌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荣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漯河市检察院指控,1993年5月至2001年10月,王荣新利用其担任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晋升、人员调动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70次非法收受安某、白某、班某等29人人民币共108.16万元。王荣新将贿赂款用于家庭购房、购车、购买基金、为女儿安排工作及日常消费。(2010年11月20日人民网—《京华时报》)
快哉!又一贪官落马。而这位落马贪官的落马起因,倒不是在当今的位置上,而是在10年之间的时间段。也正因为如此,留给我们的反思也就更多,更有价值。
真是令人触目惊心!8年时间内,70次受贿,平均1年将近10次。这70次的受贿记录,不知是谁记下的,估计不会是行贿人,也不可能是组织上,那只能是王荣新本人了。由此看来,王某已经对受贿行为麻木了,并且似乎已经将受贿以及受贿之后的挥霍当作了一种“享受”,这是很可怕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贪官的贪婪和官场生态的溃烂。
大凡贪官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侥幸心理,总认为,只要自己伪装得好,不会有人知道。特别是当自己职位升迁、变动之后,更会觉得过去的那些“烂事”不会再有人提起,天真的以“新官不理旧账”来为自己贪腐的过去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其实,这样的贪官,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向来就不存在不理旧账一说,相反更多的贪官是在挪了位置以后,才被掀翻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当贪官正红、权正大的时候,一般也很难“拌”得动他,无论是组织上,还是老百姓都有点顾虑或心有余悸。但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强大的反腐声势下,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猎人的眼睛;再侥幸的贪官,也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重判。前文提到的王荣新的落马,深刻地教育和警醒我们党员干部,不能抱侥幸心理,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才是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始终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从王荣新的案例可以看出,他的犯罪劣迹,主要集中在其担任分管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那几年。那时候,他有着干部调整的话语权和决定权,特别是在县委书记的位置上,更有着“生杀予夺”大权,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人巴结、送礼、贿赂。在王荣新的落马,再次告诫我们,不能忘记对县长、县委书记这样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而在现行的干部制度和行政体制下,“一把手”说了算,始终是个难以破解的难题,县委书记等“一把手”始终难逾腐败重灾区的现实。看来,如何更有效地制约“一把手”的权力、更加有力地监督“一把手”的用权,即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任务,更是关心和保护干部不出事、不出轨的不二选择。
干部选任强调的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一个干部一旦腐败了、堕落了,按理就不能也不配再担任更加重要的领导职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一直没有绝迹于官场。王荣新便是很典型的一例。有着先后70次受贿逾百万元的腐败劣迹,却还能官运亨通,位居副市长一职,这既是一种冷讽刺,更是一次热警戒。这不能不说是用人上的失察和不幸。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当然,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愿这样的《问责办法》不是锁在抽屉中的“文物”,而必须切实运用起来,才能倒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还权于民。
腐败如毒瘤,不除将严重侵害党的肌体,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历史和人民要求我们,切实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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