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成被举报人起诉证据谁之耻辱


    

举报信成被举报人起诉证据谁之耻辱   刘效仁

115,徐梗荣事件跟帖诽谤案西安市开庭审理。令人惊讶的是,案件再次牵出案中案,告陕西省人防办离退休管理处干部张佰庆诽谤的,除4名商洛警方人士外,又增加了省人防办副主任杜承章,省考核办原副主任王德民。更匪夷所思的是,杜、王两被告所出示的原始证据,正是对方举报自己的13件举报信。其中有给时任省人防办纪检组长、现任人防办副主任吴文海反映杜问题的信件4件;有给人防办主任彭随义反映杜问题的信件4--这些举报不仅未得到组织重视加以查究,反而到了被举报人手中,如今成了呈堂证据。(2010-11-19 中青报)

这起诡异的诽谤案的是非,让法院去依法论断吧!原告杜承章被张佰庆举报从2005年到陕西省人防办以后插手西安、咸阳等地的一些工程;利用办班重复收钱20万元搞腐败;在2007年度的定点企业年检中公然包庇安全隐患;操作安全隐患设备进入地铁等一系列事实,想来并非此案审理的范畴。虽然,张伯庆在百度贴吧等数十家网上媒体公然发表标题为《腐败分子依然猖狂》等帖子对杜承章“进行人身攻击”尚可作为诽谤的“罪证”。可举报信居然成了呈堂铁证,无论如何都荒谬绝伦。

举报信是公民写给纪检、监督机构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即使语言中有过激之处,甚至有与事实出入之处,依然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这也是党的纪检监督组织提倡和保护的行为,举报人更是国家反腐必须保护的对象。按照相关的规定,举报信除了对被举报者绝对保密,还应提请调查包括立案调查,予以查究,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出人意料的是,人防办党组不仅未对查究,反而经办党组会议决定对张佰庆办公室的电脑硬盘予以“强拆”,从中提取“罪证”,而整个过程正在纪检组组长吴文海的监督下进行的。举报信何以成了被举报人起诉证据,不言自明。

“不去调查被举报对象,反而千方百计要找出举报人,这是什么道理?”此案还没有当庭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断定都将是一个悲剧性结局,一个举报人被人出卖,然后推上法庭并定罪的悲剧,自然,也决非个人的悲剧。据介绍,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加拿大有《证人保护项目法》,澳大利亚有全国性的国家证人保护计划,德国有证人保护法,美国有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联合国有一个“模范证人保护法案”,就是一种示范性的国际证人保护公约。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美国、澳大利亚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可悲之处正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或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却由于法宝责任不明,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没有相关的机构去保护;至于证人的经济补偿、豁免权、特免权等许多证人的权利问题,目前都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相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恶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以至于将举报信直接转交被举报人的行为,始终缺乏严肃的处罚。以至于导致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构建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除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查处、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还当建立特殊保障制度,确保证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隐姓埋名的生活”的权利。

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1/19/content_3447221.htm

通联: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刘效仁,235300

电话,05578095386办,[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