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职业经理人陈晓之间的控制权之争似乎已经尘埃落定,很多人给出的结论是陈晓大胜黄光裕,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客观地说,双方谁都没有赢,是一种双输的结局。
黄陈之争反映出国美电器公司治理的缺陷。按照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要求代理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服务。由于双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双方的理性有限和信息不完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所有国家公司法都授予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权力,以制衡代理人可能的权力滥用。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CEO)。董事会可以说是大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价还价的场所,各方都力争把自己的代理人选进董事会。一般情况下,由于大股东的强势力量,其代理人入选董事会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其利益无需给予特别强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股东利益。很多国家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通过设计累积投票制度来保证小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入选董事会。实际上,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护小股东的制度安排。
然而,黄陈之争却给世界开了个玩笑。在各国公认大股东利益无需特别强调的资本市场上,黄陈之争却出现了大股东利益被掠夺的结局。在国美电器董事会中,竟然没有大股东的代理人,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只有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因为此时的独立董事不会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立的、平衡各方利益的代理人。陈晓说,他将继续为股东争取最大利益,他这里所说的股东当然也包括大股东。如果一句话就可以把矛盾冲销的话,那也就谈不上已被实践所证明的对代理人约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了。大股东意欲撤换陈晓的董事会主席本身就说明陈晓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在大股东利益都很难保护的情况下,又何谈保护那些力量弱小的小股东的利益!也有人说这个结局体现了资本市场之美,这话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最终结局并不是黄陈双方基于平等市场环境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黄光裕在牢中,在争取市场力量支持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等。
表面上陈晓赢了,但得不到大股东支持的董事会,只能说是一个残缺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选择等。换言之,董事会拟定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这意味着,在国美电器董事会,尽管没有大股东的代理人,但大股东对董事会的制约力仍然很强。在双方持续处于僵局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能够顺利通过,由此所造成的高昂成本和巨额损失,恐怕双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理论在于,所有权规定着公司的边界,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没有所有权的约束,所谓控制权只会演变为经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将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黄陈之争中,陈晓获胜被认为是管理层的胜利。尽管事实确是如此,但这却是董事会存在严重错位所致,这种错位其实也是绝大多数中国公司董事会的错位。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并非管理层,管理层是以总裁或CEO为首的经理班子;董事会则是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种会议体组织,除了其中的内部董事外,其他董事不应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至于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则不过是董事会的召集人,独立董事也可以担任该职务,其本身并无高于其他董事的特别权力,更谈不上属于管理层。在西方健全的资本市场中,董事长和CEO兼任对董事长作为股东代理人的性质影响不大,而在不健全的中国资本市场中,二者兼任,或者尽管不兼任但事实上均视为管理层的情况下,董事长的控制权更容易偏离股东的利益诉求。
载《董事会》2010年第11期
双输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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