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一天,大概是2月27日。
那天,占据中国各大媒体头条的新闻,是“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在京举行,通过了国家领导人建议名单”。
出于一个普通公民对国家新领导人即将产生的关心,我对这条新闻格外关注,并怀着急切心情,想尽快能知道未来国家领导人的建议名单。
我以为已经公布了。
先在人民网点击相关新闻,浏览了整个专题,结果一无所获。晚上七点看中央台新闻联播,也没有听到名单。我继而又在新华网、新浪网、凤凰网、联合早报网浏览查找,居然也都没有透露一点资讯。
我感到深深的纳闷。由此产生了三个不得而解的疑问:
1、国家领导人是全体公民的领导人,难道国家领导人建议名单是最高国家机密,每个公民不能有事先的知情权?明天要宣布国家主席名单了,今天还无法知道是谁?
2、国家领导人的推选资格,宪法有明文规定。但其产生办法,宪法有明文规定吗?
3、党中央对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的推荐权,中国宪法是否也有明文规定呢?
夜深人静。孤灯下,我仔细查阅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十七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希望从中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和章程条文。遗憾的是,我反复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逐字逐句地读,从前言到138条具体内容,竟然都没有找到相关宪法条文。我又反复通读新版《中国共产党章程》,仔仔细细地看,从总纲到十一章内容,共计五十三条,也竟然都没有找到相关章程条文。
作为一个公民,我陷入了深思。难道是我产生了不必要的疑问?抑或这是一个宪法空白?还是一个制宪遗漏?抑或是自己解读水平太低下?
民主法治社会最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可是,现行中国《宪法》和中共《党章》,都没有一条关于国家领导人人选名单产生办法的条文。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应有法律依据和选举途径(且不管是中央任命还是民主选举)。这是一条很重要的绝不应遗漏的《宪法》条文,也是绝不应错失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条文。没有这一条,党和国之间的合法权力桥梁,似乎就断裂了。
因此,国家领导人人选名单产生办法,是否应该在《宪法》和《党章》两个层面进行补充修正?
窃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威权下的民主,至少要比暗箱里的封建专制政治要好,虽然两者其实都离民主宪政有很大距离。我想,宪政专家和党建专家,花点精力和时间,是完全能补上这个法律漏洞的。这样既完善了中国《宪法》,也完善了中共《章程》;既不影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也健全了中国民主法治;既解决了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的合法性,也至少尊重了每个公民的知情权(选举权暂且不提);既可试图理顺了党与国的矛盾,又可试图解开极权与民主的一部分死结。
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既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也要反对“无产阶级自由化”,我都理解。但我认为,更要反对“无道阶级自由化”。因为无道,就会无理无耻,无法无天,把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尊严踩在脚下,这无疑是灾难性的。
完善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办法,这样的仁政善举,为什么不做呢?是没想到?是不愿想?是想到了不愿改?还是我的疑惑,太天真?
谨以此,求教于纳税人养活的宪政专家和党建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