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法院踢球 民盟作家进京上访
关于敲诈勒索造成的人事纠纷18载无人解决的
申 诉 书
申 诉 人:董洪,男,民盟作家,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4609275、4609277。
请求事项:
1、被申诉人承担因“无效调动”而“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 由:行政不作为
事实理由:1993年11月申诉人从武威地区文联向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西北农工商报》社调入时,因该局个别领导人敲诈勒索6万元“进兰指标费”而发生人事纠纷,期间不断上访达17年之久;由于申诉人拒绝遵循调动工作需要行贿6万元的潜规则,所以始终无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省政府信访局的一位老同志慨叹说“再告就告到联合国去了……”
2003年12月,申诉人向代行仲裁职能的甘肃省人事厅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初,根据人事部1997年8月8日颁布的[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厅干部调配录用处仲裁调解指出,根据我国调动遵循的政策,干部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单位之间调动原则,《西北农工商报》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诉人的调动无效。
调解结果是,鉴于申诉人返回1995年早就撤销的武威文联《红柳》编辑部已不可能,只有进入甘肃省乡企局的一个具体单位“恢复身份”才能重新调动。2005年6月24日,为了联系调动方便,甘肃省乡企局人事教育处还为申诉人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红头《证明》。但是,多年来申诉人曾经恳求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周宜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作林等领导同志向许多文史单位做了推荐,因“空挂”身份而导致调动一次次的失败,事实证明在没有具体单位的“空挂”状态下,先由申诉人联系好接收单位,然后由省乡企局人事处签章调出的处理办法根本不现实……被申诉人只表示积极协助申诉人调动,而拒绝“先安排岗位后外调工作”的请求,甚至于否认双方存在人事关系,导致矛盾尖锐化……后来申诉人不得不在省信访局的督促下走上了马拉松式的诉讼之路。
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内称“1999年《西北农工商报》社划转至《甘肃日报》社,申请人未被列入划转人员移交”而发生人事争议,那么根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内部人员调整、以及因人事制度改革下(转)岗、分流、落聘等发生的争议……均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遗憾的是,甘肃省仲裁委却顽固拒绝撤销《裁决书》的申请。
2008年12月18日,申诉人不服(2008)城关民渭初字第517号《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提起上诉。2009年3月17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该案时,被告的代理律师突然一反常态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然而,2010年初甘肃省工信委信访室却又答复“听从法律的裁决”,这不是明显的自打嘴巴吗?
早在2009年2月21日,甘肃省人事厅在《关于要求落实董洪工作岗位的答复》(甘人信初字(2009)第003号)说:“董洪的人事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属于仲裁委或本厅的行政处理范围。”但是,2010年5月4日,申诉人接到(2009)兰法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书于2009年3月18日打印完毕,却只到2010年5月4日才送达,成为世界上送达时间最长的裁定书!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事业单位虽没有以其行为明示辞退其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导致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可以认定为事业单位作出了事实上的辞退决定。2008年8月10日,在仲裁庭上甘肃省乡企局的代理人在《答辩书》中公然否认和申诉人发生过“人事关系”,并且理直气壮地宣读说“如果申请人想要恢复1993年以前的身份,也应该由申请人当时的工作单位来做”(见《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第3页19行),难道这不是赤裸裸地要把申请人“口头辞退”返回武威文联的言行证据吗?遗憾的是,2010年1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照旧维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原裁定。
个别腐败分子利用仲裁和法律在司法衔接上的漏洞玩起了“法律游戏”——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你虽然告对了单位却仲裁时效已过”,爱莫能助!而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法庭却说“你虽然诉讼时效未过而告错了单位”,驳回起诉!但是,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却指出“虽然告对了单位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更可笑的是,甘肃省人社厅却依旧坚持“不属于本厅的行政处理范围”。这4个让人肃然起敬的政府机构相互抽起了嘴巴,答复函、裁决书和裁定书互相讨伐,结果把夹在中间的西部学者型作家董洪当成了踢来踢去的皮球,让旁观者哑然失笑……同一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怎么会有若干种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呢?
行政、仲裁、法院相互抽嘴巴,难道中国当代历史真是一个“人人可以打扮的小姑娘”吗?为什么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相互踢皮球,对一起长达18年的人事纠纷案久拖不决呢?其深层原因还是申诉人拒绝遵循腐败行贿的潜规则。20多家国内外著名网站对此事件展开抨击,对甘肃的腐败之风予以最强烈的社会舆论谴责。2009年7月10日,甘肃记者在网上发出《关于海内外百位名人签名声援“反腐斗士”董洪的呼吁书》,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该信通过“人民网•对中央领导说”栏目再次传递给了胡锦涛总书记。网络与社会的力量不会让贪婪的阴谋得逞,正义将汇聚成惩恶扬善的怒火,战胜如同儿戏的腐败势力。黑暗存在是因为没有光明,腐败存在是因为没有公正。有了公正和阳光,甘肃的黑暗和腐败就不会存在。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第6款中规定:“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西北农工商报社撤并划转到甘肃日报集团时,其人员的转岗分流方案定为“部分移交”,由于养病、生孩子、年纪大、文化程度低等各种原因,挑选剩余的人员由《西北农工商报》社的主管单位甘肃省乡镇局负责安排,省编委专门留有编制解决该社遗留人员的工作岗位,指定由省人事厅副厅长王连群负责协调人员的调配。2010年6月30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董洪上访事项的答复》中指出“邮寄函件中《关于敲诈勒索造成的人事纠纷17载无人解决的申诉书》,被申诉人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将皮球踢向省工信委。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解除后,被申诉人不但要恢复申诉人行政干部的身份,而且还要申请补发申诉人国家供养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因为“恢复原状”是民法遵守的通则之一,所以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难辞其咎,将其归并的甘肃省工信委理应承担其一切责任。
由于申诉人与甘肃省工信委人事纠纷长达18年未果,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又对该案久拖不决,舆论负面影响甚大,所以变成了中央政法委交付甘肃省政法委办理的重点进京上访案件之一。2010年初,甘肃省政法委杨景海副书记牵头成立专门小组,该案被作为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首批急需解决的案件督办,但至今没有结论。
申诉人目前在李铁映担任“总顾问”、陆浩、苏荣担任“总策划”的“《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担任编剧兼制片人,该剧被列为中国社科院“华夏文化纽带工程”和甘肃省文化产业的重点项目。申诉人现为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名誉村长。为了藏族“名誉村长”的人事纠纷不被境外“藏独”势力利用酿成下一个“7·5事件”,为了民盟不被国外敌对分子说成是“花瓶”,为了不损害党的崇高形象和政府的神圣尊严,为了这一人事纠纷案例不演变成为世界各地关注中国知识分子人权状况的一个典型事件,申诉人特此恳请正义的领导同志为民做主!
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