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审核关注点-法律(四)


一、             股权清晰问题

(一)   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二)   资金来源

对国有集体资金垫付款大额可疑的,问一下资金来源问题,一般不抠细。

(三)   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

1、    已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    公司设立时虽有批复文件,但自成立至发行前发生股权变动的,应提供国资部门对变动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3、    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情形的,关注转让价格、评估、批准、受让股权的款项来源及支付情况。

☆省级政府的确认。

有的省级政府确认文字内容不全面,建议提交确认申请,报告中写清写全可能的违法违规,并要求审计政府确认意见予以明确。

(四)   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1、    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    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须对相关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五)   国有股转持

根据国资部门要求办理即可

申报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