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审核关注点-法律(三)


一、             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除执行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外,相关股东应承诺:

(一)   申请受理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

ü    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二)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ü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ü    六个月内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

ü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ü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五)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ü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三年,直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六)   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ü    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七)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

ü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