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乍一听到“华盖”(全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这个词时,觉得似曾相识。后来才想到鲁迅的一首诗《自嘲》里的头两句“运交华盖欲何求?未敢翻身先碰头。”当交上华盖运时,会发生些不利的事,如鲁迅先生在华盖运中可谓百事不顺。鲁迅诗中的“未敢翻身已碰头”指的是白色恐怖猖獗,疯狂迫害民主进步人士。而如今“华盖”却真的成为了很多企业的头疼的名字。
我从一位经营药品的朋友那里听说,一些人以敲诈药品供货商为业,经常故意到药店买一些包装或说明不规范的药品或保健品,然后诈称服下买来的产品后身体如何不舒服,有的甚至拿出医院诊断书,狮子大张口,要求赔偿多少多少钱。但这种“黑吃黑”的人也往往遭到报复,于是这种人现在有了更加高明的手段,就是不经交涉,直接把药店和药品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调解要求对方赔偿,得到赔偿后就撤诉。
笔者颜宇丹律师之所以绕了这么大弯子,是因为很多网友认为“华盖”在中国进行“恶意诉讼”实际上是在敲诈中国企业,与上述的例子有异曲同工之效。自笔者颜宇丹在深圳律协的网站上连续发表了文章《华盖的维权之路还能走多远》和《华盖:掀起你的盖头来》以后,有多位深圳律师也陆续发表了有关华盖系列案的看法和办案体会。“华盖”案已经成为一种现象,不仅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关注,而且也为企业所不齿。
本律师代理的一高科技企业被“华盖”起诉侵犯其著作财产权,要求赔偿涉案17张摄影图片的版权费。该17件案件一审判决“华盖”胜诉,二审由本律师代理后,收集了大量对“华盖”不利的反面间接证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华盖”的主子“盖帝”(注:美国盖帝公司,以下简称为“盖帝”)在美国的著作权属证明,主审法官说这是“华盖”二审案中原审被告提交相反证据最多的一次。在“华盖”所称的著作权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华盖”提供“盖帝”的版权证明。专门负责“华盖”在深圳“维权”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答复:涉案的17张图片“盖帝”都拥有著作权,但在中国著作权受到保护无需在版权局进行登记,所以只需提供17张图片的原作者与“盖帝”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即可,但由于这些证据来源于域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域外证据的要求,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办好公证认证需三个多月时间,而且每张图片公证认证的费用是几千元,这些公证认证费由申请调取方承担。主审法官庭后调解时说如果三个月后提交这些证据已超过二审审限,我提出让“华盖”先以证据不足撤诉待其准备好这些权属证明后再行起诉,主审法官基本上同意我的意见,但经合议庭讨论时没有通过,原因是中院从来没有在二审中由原审原告撤诉的先例。而这段时间我代理的公司由于正在融资,融资银行审查出该公司的这17件知识产权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会直接影响融资进程,该公司要求尽早结案。在此情况下,经法院多番与双方沟通,最后达成了将17张图片一揽子调解支付了“华盖”一个有始以来最低的数额(笔者注:因调解协议里双方约定不得披露调解内容,据称这次调解的数额仅为其成本价。)的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我把法官助理事先照其它“华盖”调解协议拟好的内容中含有“盖帝”拥有的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语句都划掉了,因为我们自始至终不承认“盖帝”对17张涉案图片的版权。
这17单案子刚结案,笔者颜宇丹律师又接受了另一家科技企业的委托,再次应诉被“华盖”起诉的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这四起案件在一审中,被告刚接到宝安法院的传票,适用普通程序被告有30天的举证期限。有了之前办理“华盖”案的办案经验,再多收集些对“华盖”不利的证据,并且这次是一审程序有更多的主动权,再次与“华盖”交手,乘胜追击!
前几天见到一份深圳中级法院做出的一个“华盖”案的(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终审判决书。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这份判决书中最出彩的表述是“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主要提交了《确权授权书》以及其对www. Getty Images.com中涉案摄影作品所作公证,但本院亦注意到,《确权授权书》系由相关人员单方面所作声明,并且《确权授权书》附件A未详细列明相关图片作品,华盖公司提交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直接证据仅有对www.gettyimages.cn网站的公证,但该网站系华盖公司设立,网站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合法出版物,网站内容以及形成时间难以固定。因此,仅凭公证书不能证实涉案摄影作品原始权利人、形成、公开时间以及权利流转情况。”“ 另,XX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是否合法使用是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这份“华盖”终审败诉判决的前提是有了一审华盖败诉的基础,如果在二审中,作为一审败诉方的“华盖”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二审合议庭是不会改判的。第二个原因是一审被告提交了在其印制涉案画册前有其它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据。而“华盖”在该案二审程序提交的几个证据恰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证明在“华盖”成立之前,该案涉案画册印制时,是另一公司得到“盖帝”授权在中国拥有涉案图片的版权,那么“华盖”就无权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缺乏以上两个条件,即一审判“华盖”败诉和一审被告提交了相反证据,二审法院就很难判“华盖”败诉了。而为什么二审法院在一审“华盖”胜诉的二审程序中,就不能以上面判决书中的观点来判决呢?这恐怕还是与法官过去在华盖系列案中做出裁判时的保守思路有关!
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