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费”、“集资办学”真的能取消吗?


 

“借读费”、“集资办学”真的能取消吗?

 

 

 

京华时报今天说:“昨天,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报道说:“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已经删除了6条,比如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集资办学’等。”

我关注这个问题最早见于2006216日的帖文《关注学费杂减免之后的收费问题》中:“笔者注意到柳州媒体公布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情况:在划定免收学杂费的范围内,学校只能收取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三费一律停止收取学生的借读费。各校不得以停收借读费为由赶走此前招收的借读生。所有进入免收学杂费学校的学生,只要学校同意接收,将不问身份,不问户籍享受农村学生的同样待遇。”这是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前的事情。

后来我就非常仔细的研究者借读费的法律依据,2007411日我写的贴文:《择校”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这篇文章背景是:“教育部副部长长袁贵仁410日在广州市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城市择校收费问题。’”我发现:“中国的法律没有‘择校’这个词汇,教育行政机关过去推出‘择校’以及现在坚持‘择校’都是与法律不相容的,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行政许可,这是违背法律的。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教育部曾经制定过一个《实施细则》,这个细则中有过‘借读’,是说不能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在异地就读需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要交纳一定的‘借读’费。‘择校’与‘借读’并不一样,然而又很相同。义务教育‘择校’都是走出辖区寻找就读学校也就变成了‘借读’,袁贵仁说不能举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但又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城市择校收费问题,实际上还是适龄学是异地求学的收费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原本的“借读”就和“择校”变成一个问题,“借读”不废止。“择校”也就合法。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教育部在19922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或废止,或重新审定。这是为啥“择校”迟迟不能被制止的根本原因。

2003年的时候我曾写过:怎能一“赞”了之》发表在新华网发展论坛,这是7年前的话:“教育需要社会赞助,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有人愿意赞助教育发展我们应当欢迎。但把赞助和子女入学挂钩就不合适了,说浅了这是变相乱收费,说重了是教育领域中的一种腐败。作为赞助费,也就是一种捐赠,捐赠者有权知道这笔费用的去向,有权提出这部费用如何使用,所以捐赠人是不能以孩子上学为交换条件的,如果不是这样,只要发生这种交换,性质就变了,实际意义是变相的乱收费。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不准乱收费,禁而不止何故?”

后来强行赞助被禁,改头换面成“集资办学”,这是出自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这个法规出自于19949月,既然属于义务教育法规,当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也应当或废止,或修订。

教育部这次废止的“借读费”、“集资办学”是踏踏实实向规范义务教育全免费,禁止乱收费,特别是解决长期不能解决的“择校费”动了真格的——废止了原本早就应当废止法律条文。这件事情如果从20069月实施协定后的义务教育法算起已经完了四年多,时间虽玩,如果落实的好,还是值得称道。

这件事情的更深的意义在于,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在不断改变,改变之后为什么会出现执行的滞后?原因是许多下一级实施细则以及法规尚未废除,于是就成了各地继续执行的借口。

几年来我一共贴出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帖文几十篇,如果在贯彻执行中真的废止了“借读费”、“集资办学”,我就心满意足了。

心中忐忑不安的是教育部这一纸文件,“借读费”、“集资办学”真的能取消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