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入罪条件必须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散布捏造的事实、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了:“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告诉才处理”,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举报,并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亲自前往控告举报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了解释和界定,认为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以侮辱、诽谤罪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诽谤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时也曾强调,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网上发帖这类新兴言论表达方式毫无疑问地属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是监督国家公权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言论形式。针对本案,先不论王鹏发帖的内容是否属实,依据上述公安部、最高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认为王鹏这种举报行为构不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公安机关这种公权力的介入,进行跨省拘捕王鹏的行为,是典型的公权滥用和私用,是有关个人假公权力之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干涉和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