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何泽华

     何泽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诉讼技巧,擅长代理各种类型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主要业务涉及刑事辩护,房地产买卖纠纷,工程建筑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公司并购重组,公司上市与公司治理,及等, 进行法律论证和方案设计。

     现为郑州海嘉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商联超达商场设施有限公司,郑州超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一路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喆佰汇欧洲(德国独子资)商贸有限公司,中汇(德国独资)制衣有限公司,河南东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东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联瑞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德强钢结构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顾问单位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诽谤案程序为何一再错误启动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入罪条件必须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散布捏造的事实、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了:“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告诉才处理”,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举报,并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亲自前往控告举报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严重...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