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公分宅基纠纷,二十三年没有解决


 【作者说明】法律仅仅能解决社会矛盾某一方面的问题。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是民事纠纷应当依靠社会多方力量去化解。创建和谐社会不应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社会、政府、公民个人等多方努力。

八十公分宅基纠纷,二十三年没有解决
                  四份行政判决书,五年诉讼维权路

河北省南皮县潞灌乡小郭立三村村民赵寿明和前邻因为八十公分的宅基地纠纷,从1986年至今有二十三年的时间还未有完全解决,赵寿明及其父赵同邦曾先后将南皮县人民政府、潞灌乡人民政府和小郭立三村委会告上法庭,到2008年9月,赵寿明收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手里已持有四份行政判决书了。但是,赵寿明仍然对沧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目前,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前,潞灌乡小郭立三村根据上级领导布署对村内宅基地进行清理登记。赵寿明的前邻崔玉洪当时向村委会提出因其宅基地狭窄旧房翻新时要求向后赵家院内扩展八十公分,当时村支书赵长松与崔玉洪单方立字据,说是赵寿明之父赵同邦同意让崔玉洪后扩八十公分,附字据内容:因宅基政策落实,我家房基狭窄,我的宅基特向赵寿明院内伸展宅基80公分,经支部书记赵长松与赵寿明、崔玉洪双方协议同意,只准崔玉洪房翻新时向后扩展,不能做他用。在房屋没扩建前准予赵寿明使用其地基,但不能对崔玉洪之房屋有破坏。双方都不准在80公分内植树。以双方违议,空口无凭,特立字为证。立字人:崔玉洪   1986年3月18日

由此引起小郭立三村委会在为两家填写宅基地登记表时,填写的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也未给赵寿明及时核发宅基证,从而引起两家长达二十三年宅基纠纷。

1998年夏天,因为雨量大致崔连生家西侧二间院墙倒了,崔连生就想将地基北展八十公分重新建房。赵寿明不同意、村委会也不同意,从此两家院子相通,至今尚未解决,从此两家也结愿更大。

从1986年开始,赵寿明就向潞灌乡土管所主张为其办理宅基证,但未有结果。1998年赵寿明上访到县土管局,县土管局派人调查后认为:赵寿明与崔玉洪争议80公分宅基应以村委会说的办(即按字据办),否则不予办理。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到2004年赵寿明看到《行政许可法》颁发实施后,赵寿明就又向县土管局提出申请请求为其颁发宅基证,未果。2004年10月赵寿明及其父赵同邦以南皮县人民政府,潞灌乡政府和小郭立三村委会为被告,以被告不为其颁发宅基证等行政不作为向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审理,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泊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三被告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限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各自法定职责为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生效后,南皮县政府及时为赵寿明颁发了宅基证,将争议的80公分宅基确权归赵寿明家使用,另为崔玉洪家核发一块新宅基地,从此本该双方相安无事,但是在赵寿明在自己的范围内盖两家相通的院墙时,崔玉洪仍然阻挠。为此,赵寿明以崔玉洪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阻挠赵寿明拉院墙。庭审中,崔玉洪否认阻挠院墙事实,加之,村支书曲金中不出庭作证,赵寿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2005年11月,赵寿明在原地照样盖院墙时,崔玉洪仍然阻挠。报案后,派出所来人也未处理。无耐之下,赵寿明又去县委、县政府上访,原县委书记许芳林指定县土地局和潞灌乡政府共同处理此事。县土地局分管副局长张耀清协潞灌乡政府成员到小郭村了解情况后决定:双方争议的80公分宅基二家一家一半。因为当时县人民政府核发给赵寿明家的2005年271号宅基证已确认80公分的宅基证归赵寿明家使用。故县土管局的决定与宅基证确权相抵触。崔玉洪借机主张赵寿明家的宅基证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大2平米,要求撤销,县土管局借此将赵寿明的271号宅基证作废。从此赵寿明家就又没有宅基证。

2006年8月,赵寿明之子赵杏春已到成年,赵寿明向县土管局请求按实际的使用面积(即按271号宅基证核发面积)分三户颁发宅基证,县土管局说办未办。2006年12月赵寿明、赵同邦、赵杏春以南皮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不作为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沧州中院移交南皮县法院审理此案。2007年3月16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被告南皮县政府属不作为行为。判令被告依法做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县政府以材料不全为由拒不为赵家办理宅基变更登记。其实材料早已交到土管局,土管局故意不承认。为此,赵寿明及其父母一家又上访到沧州市委,市委告知市信访局接待,但他们拖延,赵寿明一家又回到市委,门卫不让进,赵寿明均已70多岁的父母躺在下着小雨的地上,才有人来接待。最后还推到南皮县政府来办理,时任县委书记的许芳林指定潞灌乡党委书记李国兴处理此事。2007年11月26日,潞灌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赵寿明与崔玉洪二家争议的80公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赵寿明、赵同邦、赵杏春不服潞灌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南皮民法院地于2008年3月    日做出(2008)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潞灌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赵寿明以(2008)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2008年七月十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沧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皮县法院的判决。无论是潞灌乡政府处理决定还是南皮、沧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均是围绕着赵和崔争议的80公分宅基地是否应在赵寿明所使用的宅基范围内焦点。确定该宅基的权属,就应以1986年宅基地清理宅基地时的确权为依据。根据1995年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6条:“ 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之规定是按四至界线确定使用权。由此可见,乡政府的决定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而采取原登记面积。南皮、沧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则以国家多次种情况无明确规定而维持乡政府的决定。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赵寿命才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原因。所谓有争议的该块宅基,在1986年及1990年赵家两次依法登记的法定四至界线范围内。由于1986年及1990年两次登记没有按赵寿明实际使用面积登记,才能造成双方长达二十多年宅基纠纷。

目前,赵寿明家的南房在风雨飘摇中快倒塌,早已成危房,由于地基不能确权,而不能翻新。二十三年来,赵寿明家为了能够得到宅基证进行了200多次上访。五年多的行政诉讼维权之路,但是赵寿明家仍然没有得到本应早该核发的宅基证,赵寿明的执着令人敬佩,他家的境遇令人同情,法律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吗?他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