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申报时,必须由申报对象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五证)的原件。
二、奖励资金来源。
1、单位主体存在、有资产尚能运转和有资产、无主体或有主体、有资产但非正常运转的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
2、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3、“三无”或有主体、无资产的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4、破产和正在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一次性列支。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奖励标准。
按照省、荆州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奖励标准为每人3500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有关认定依据。
根据荆计奖办〔2009〕1号文件精神,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可按照以下依据认定:
一是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查询软件中,能查找到对象名单的;
二是在原发证单位或档案管理机关能查到原始档案的;
三是有原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原始档案的;
四是有原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始依据的。
五、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