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52种“不准”关键还在“落实”


    廉政《准则》:52种“不准”关键还在“落实”

    盛大林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据2月24日《京华时报》)

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这52个“不准”,瞄准的都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软肋。如果真正令行禁止了,我国的社会就会清明很多,反腐倡廉工作就会取得重大进展。可问题是,这八大“禁止”、52种“不准”会不会变成一纸空文?用什么来保证这些准则落到实处呢?

回头再看看那些“禁止”及“不准”,其实从来都是“禁区”。中国共产党执政几十年来,什么时候认可过“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什么时候准许过虚报?从来都没有。实际上,在这个《准则》之前,中央就曾三令五申禁止上述种种行为,但那些行为从来都没有绝迹。既然以前的其他禁令都没有杜绝或者明显减少上述行为,这个《准则》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吗?

《准则》规定,“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这显然就是想通过监督来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这个思路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有了监督渠道,未必就有效果,因为监督是以权力运行的公开为前提的——如果决策总在暗箱中运行,外部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更何况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只是权力之外的“软监督”。近年来,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被抓贪官的重量和数量都在快速上升,但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甚至越来越严重,主要的原因就在权力过于集中并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因此,反腐倡廉要取得实效,还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阳光”,二是“硬监督”。所谓“阳光”,就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硬监督”,是指那种以公权力为后盾的制衡式监督,比如独立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等——“阳光”是廉洁及监督的前提,“硬监督”是有效监督的保障。当然,这个问题还必须仰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不是一个行为《准则》所能解决的。

52种“不准”固然指向了要害,但关键还在于“落实”。我们期待着,《准则》真正能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