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不妨改改


  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不妨改改

  曹思源

  一、目前的弊端

  据广州日报报道:在2010年1月30日广东省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徐庆安的发言语惊四座——“不应该让商人掏钱进政协,这会让广大人民群众失去信心。”

  政协委员的资格难道能够用钱买吗?政协委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徐委员的发言犹如一石击起千重浪,引起人们对于各级政协委员产生办法的质疑。带着这一疑问我查阅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所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其中,2004年3月12日修订的全国政协章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有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这些规定可以简括为:新一届政协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统统由即将卸任的上一届政协常委委员(含主席、副主席)协商决定衣钵传承。至于谁跟谁协商?协商中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等等问题,没有答案。要问从多少人当中产生一名政协委员?更是一个谁都说不清的问题。协商、协商,究竟如何协商?恐怕只能说是保密,或曰暗箱操作,概不公示的过程。没有公开提名、没有PK竞选、没有投票、计票;一旦公布,便是成功者荣登高榜、不允置疑。这里面究竟有没有藏污纳垢的可能性?谁能回答?!

  譬如说,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原有299人,后来去世和因故去职十余人,至2008年换届前夕仍然在职的有280余人。就是这280余名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在政协大楼里“协商、协商”,便产生了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237人。这里有多大的工作量啊!这280余名老同志身上担负的责任是不是太重了?

  请问: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民意代表”,究竟有多少民意基础呢?

  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何方先生为我们道出了一点内情。何方先生1988年至1998年担任了两届全国政协委员,2007年出版自传《从延安一路走来的反思》。其中提到: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人事照顾与安排,基本上都是安排需要照顾的离退休干部、社会名流、劳动模范。何方的几个熟人都是当选后才知道自己是某个省某个界的委员,这些委员平时与该省毫无关系,既不去选区听取选民意见,也不同选民建立什么联系,选民也不知道有这样一位代表,连省里领导对他们也一无所知。

  时代在前进!新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能继续认可这样不经选举而产生的“协商委员”吗?

  二、 民意代表的产生需要双轨制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这两个头衔,有一个性质相同的身份,那就是“民意代表”,即由人民推选出来,代表人民的意见,参政议政。

  民意代表的产生办法要讲究科学性,就是要使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总体上具有比较全面的代表性。其中最主要的是既要有人口的代表性,又要有地区的代表性,这就是民意代表的“双轨制”。这种双轨制是对应于我国的两项基本国情:

  一、中国有13亿人口;

  二、中国有34个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因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既要体现13亿人口的平等性,也要体现34个省级单位的平等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来考察一下人大代表的名额与选举他们的地区人口数(由于选民人数资料缺乏,姑且以人口数作分母)之间的比率关系。

  按13亿人口产生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计算,平均每百万人应该有2.3名代表。但实际上分摊到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悬殊很大。河北6744万人口,只安排了121个名额,平均每百万人只有1.8名代表;而西藏262万人口,却安排了20个名额,平均每百万人有7.6名代表。这显然违背了每个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

  但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如果反过来,只考虑人口的代表性也是不行的。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地理区域不同,人口的分布不同,有的地广人稀,有的地少人密,如果只考虑人口的代表性,那就会对人口少的地区很不利,人口较少地区公民的意愿就很难在国家立法机关得到体现。譬如说,若一律按人口百万分之二点三的比率确定各省级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西藏自治区的代表就只能有6名,澳门只能有一名,而人口众多的河南省则有权产生212名。可以想象,在表决有关议案时,人口少的地区的利益完全可能被忽视。目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江苏、河北、湖南、湖北等八个省的人口之和高达6亿多,若按百万分之二点三的比率则可产生全国人大代表1426人,即超过了来自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总数2717人(不包括军队代表)的半数!这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的表决时,人口最多的八个省一旦联手,就能形成决策所需要的多数票;而其余二十六个省级地区的代表票数之和却无足轻重,无法改变表决趋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选举民意代表时,采用“单轨制”,要确保对每个公民的平等原则,就会牺牲每个地区的平等原则;要确保每个地区的平等原则,又会牺牲每个公民的平等原则——这就是“单轨制”的两难困境。这个难题在“双轨制”中,却能迎刃而解。

  如果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选举实行双轨制,人大和政协的选举分别可以体现人口的代表性和地区的代表性。那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的同一比例选举产生,确保公民平等代表性原则的同时,可以由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来体现对每个地区的平等原则——无论地区大小和人口多少,每个省级单位都选举相同名额的政协委员组成全国政协会议。由修改后的宪法规定:所有议案须经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分别表决通过才有效。这样一来,国家立法机关就既能充分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又能全面代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利益。

  三、 对改革后政协的四点建议

  第一,人数与任期

  过去我们习惯于开动员大会和誓师大会,人数越多越好,声势浩大、蔚为壮观。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讨论问题、交流意见、形成决议,人太多则效率低下。从现代心理学的原理看,一般来说,一旦议事机构超过千人,代表议事的功能就形同虚设,而且少数人更容易操控多数人。现在全国政协委员两千多人,实在是太多了,劳民伤财!

  因此,我建议改革后的全国政协委员按每个省级单位选出12人设计,34个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共计408个名额。省以下各级政协委员人数递减。

  政协委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滚动更换。改革后首届政协委员中,有一部分任期只有2年或4年,尔后就正常了。这样可以保证政协工作的稳定与连续性。

  第二,素质要求

  1.身体状况要能保证8小时上班工作,否则不能充当政协委员候选人。

  凡因身体情况变化,一年累计有60天以上不能参加政协工作的,应辞职。

  2.政协委员候选人的资格要比人大代表严格,年龄不能低于35岁,学

  历不能低于大学本科,要具有10年以上中国公民身份,并在当选地区常住5年以上,有比较突出的政治或经济或法律的专业素养。

  第三,工作条件

  1. 政协委员一律专职专薪。

  2. 国家为每位政协委员提供2名工作助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但

  一律不配专车。

  第四,机构设置

  1.各级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正副主席各一人。副主席平时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因故出缺时,代行主席职责或递补为主席。

  2.政协不设常务委员会。政协的所有委员具有同等权利;在表决时,若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主席有权多投一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