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一切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一般地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任何一个合同必然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体现为在具体条款上方首先明确的甲方、乙方,以及在合同尾端落款和签字盖章。由于合同当事人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被经营者忽略。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要件,合同主体选择是否正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都有着重要影响。
        一、关于合同主体的基本规定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相对人,其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与行为能力具有密切联系。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自然人之间的合同金额一般较低,但合同数量较多,频率较高。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像自然人那样明显。法人在经济生活中千差万别,一些法人具有垄断行业的超强经济能力,另一些法人可能资不抵债。因此,为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应当深入了解合作的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法律,其他组织包括合伙、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由于这类主体最终的责任承担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在对其了解时,必须同时对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有效的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现实的交易中,经常不是当事人出面,代理人或代表人实际从事着洽谈和签订合同的责任。
        1、代理人及法律风险
在经济发达的今日,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事事亲为,大量的合同签订是由代理人完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从事交易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无权代理法律风险。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
        (2)超越权限代理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在交易时比较注意对方代理授权书的审查,而这种审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权以及授权的真实性,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核实较为马虎。超越权限代理,同样使企业面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3)代理人的法律风险。企业担任他人的代理人时,若授权内容较为含糊,企业对外活动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存在争议,一旦代理活动未能正常进行,则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业承担超越代理权限造成的损害责任。
       2、代表人及法律风险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最终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不少企业经营者持有“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未弄清实际的签约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情况下,就签订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
        (1)授权缺陷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以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若因授权缺陷导致合同将来被认定无效,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对其授权情况的审查,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订立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
        (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则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从事交易,相应合同的效力将受到质疑。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
        二、交易主体对合同的影响
        合同交易主体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重要条件,因交易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主观性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交易主体非故意的法律风险和故意设置的法律陷阱。
        (一)非因故意的法律风险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企业经营者通常都会注意到签约对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难免存在这样的法律风险。如某企业在寻找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决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军,而该人刚满17周岁,本人同意了企业的邀请,遂签订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他宣传都无法使用,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③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法律效力情形,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结果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
        (1)表见代理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理行为应当有效,即合同为有效合同。然而表见代理构成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都需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若企业签订合同时仅仅要求查阅了对方相关证明材料,而并没有与合同一并备案,将面临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
        (2)效力待定的不确定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种效力待定的不确定状态,使企业面临着准备履行合同还是做好补救措施的两难境地。其性质属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含义,若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事后权利人不追认,且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关权利。
在实际的经济交往中,无权处分人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识别。如某集团名下有若干紧密关联的公司,在外部看来其资产都归属该整体,若与其中A公司签订合同,但标的物属于集团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属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若该项财产属于行政机关登记的不动产、专利等,合同相对人则无法说明自己在签订时属于善意,相关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了。
        (二)故意设置的法律风险
        在商业竞争中,一些经济主体会利用法律既定规则实现不法目的。故意设置法律陷阱引诱其他经济主体上当,这种有预谋的法律风险较之前面的不当签约造成的损害更大。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合同主体进行欺诈的形式多样,是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类型。以下我们将分析一些常见的合同主体欺诈的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及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蓄意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欺诈另一方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或者损害时,则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这种有限责任的恶意使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
        不当利用有限责任的事情不仅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常常利用这种方法来降低风险。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
        2005年底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法律虽然有了原则性规定,但企业遇到对方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同样面临着法院最终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2、虚构合同主体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若与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则企业无法确定到底谁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
        (1)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虚构合同主体是较容易发现的,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这种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有时不易被发现。如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只有营业证明,不能提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的证明或公证书,这类人往往被称为“皮包商”,其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与这类商人交易风险也很大。
        (2)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通过挂靠、借用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与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不相符,同样属于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尽管企业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解决该法律纠纷付出的代价对企业而言已经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3、主体变更的不当利用及法律风险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尝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4、主体不适格及法律风险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这种规则,故意制造主体不适格情况进行欺骗,给当事人造成法律风险。
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容易识别,在此不再做详细讨论。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情况并非只存在买卖合同,如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许可方并非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人,甚至是许可方侵权获得的技术秘密,带来的法律风险危害不容忽视。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无权处分,将自己能够控制的合同标的以非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予以处置,一旦感觉交易对自己不利,就主张合同无效,阻止交易进行。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只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十分严重。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这类关于法定资格的规定,常见于一些部门法规,建筑、医药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往往有此类限制性规定。若因不符合法定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害通常难于预计。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如《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以这样的主体提供担保实质上并没有任何担保效果。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这种情况需要认真理解合同内容才能够准确识别。常出现在与集团公司合作,为交易方便将若干个公司共同履行的义务纳入到一个合同中约定。
        三、交易主体审查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在订立合同之前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查。交易主体审查是合同利益维护的若干审查的一种,也是企业在普通交易中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多数企业都会注意到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合同交易的商业价值的审查,但常常忽略掉对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
        防范法律风险的审查主体方式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该履约能力与当事人签约资格之间具有主观性的模糊分离,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一般来说应调查以下内容:
        (1)对方的概况,首先要从总的经济活动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③企业所在的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④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企业的营销与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它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是否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