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关资本市场的话题每每成为“两会”的热点之一,今年亦不例外。“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表示,将从制度上加强新股定价合理性,考虑存量发行、券商配售和网下配售股份的锁定问题,此外,还将对新股发行采取审核制或注册制等问题的可行性进行讨论。
新股发行定价上的不合理,一直遭到市场的诟病。去年,中国证监会启动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最大特点是新股发行市场化。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从去年新股重启发行第一股桂林三金开始,除了四川成渝是以标准的20倍市盈率发行的之外,其他新股发行市盈率都超过30倍,特别是创业板新股的发行市盈率超过百倍的更是比比皆是。显然,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成效,反而是随着新股高价高市盈率发行,放大了市场的风险,也导致新股“破发”的现象频频发生。
如何使新股发行定价更加市场化,也更加合理化,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实际上,目前关于新股发行制度如何改革的声音不少,今年1月29日监管层还曾举办过大讨论。但是,对于最终的结果到底怎样,监管层会进行怎样的改革,却是市场非常关注的。因此,此次朱从玖抛出的诸如存量发行、券商配售等,就格外引起市场的注意。但是,存量发行与券商配售真的能够解新股定价的“三高”之困吗?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关于新股存量发行问题,在A股市场中早就出现过。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在挂牌上市一年之后才可以上市流通,也就意味着存量发行在目前还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障碍。而新股要实施存量发行,只有消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之后,才有实施的可能。因此,至少在目前来讲,所谓的新股存量发行,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想象而已。
而从券商配售方面来说,给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独立配售权”,在发行人发行完新股之后,由券商超额配售,显然可以增加新股的流通量。但问题同样随之而来。由于券商同伴样是机构投资者,即使是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得的股份,也应该与网下获配股份的其他询价机构的配售对象一样,该股份应该被锁定至少三个月的时间。否则,对于配售对象来讲,就显得不公平。
如果券商配售股份被锁定,那就赞同于挂牌上市的新股能够流通的股份,与没有实施券商配售前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反而是,券商因为能够配售了,其所持有的新股股份在“新股不败”神话常常上演的A股市场中,将为其带来不菲的利益。
笔者以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应该是定价的市场化与更加合理,否则,任何花样百出的改革,都将是一种“利益输送”的行为。发行价格的不合理,存量发行时,发起人股东将享受其中的盛宴,券商同样是盛宴的分食者。存量发行与券商配售虽然对于新股定价合理性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此作用绝对不是决定性。以目前的新股询价机制,强化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将询价机构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紧密挂钩,才是根本性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