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一条定义性规范,分别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范围(外延、种类)角度规定了界定了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将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称为权利人,也即在此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享有者。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首先是其所有者但又不限于所有人,此外还有其他合法享有权利的人,如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获取使用权的人。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界定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角度而言,商业秘密既可以原始取得,又可以继受取得。前者如通过发明获取技术秘密,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经营信息。原始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原始权利人,继受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继受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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