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公有制“五大要义”


中国土地公有制“五大要义”(2010—3—6)  中国人民大学  周 诚

 

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城乡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反对土地私有制或变相私有制、土地地方所有制或变相地方所有制。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

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义为,国有土地“用地为公,地利归公”;集体土地“用地归农(民),地利归农(民)”。

三、国有土地“用地为公”的要义为:国有土地首先用于全社会公共利益用地,其次用于合乎人民利益的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地利归公”的要义为:国有土地地利主要归国家,地方政府适度合理分享。

四、国有土地“用地为公,地利归公”原则用于城镇房地产开发时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居者有其屋,保障合理嬴利”——中低层收入者居有其屋;政府收取合理地租;开发商获取“合理嬴利”。

五、集体土地“用地归农(民)”的要义为,集体土地首先作为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保留适量的公共用地;“地利归农(民)”的要义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地利主要归农民,集体适度合理分享——但最终享利者仍为农民。

   :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实质上为“农民共有制”——公有制的初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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