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中的二重性现象,不是马克思而是斯密首先发现的。 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它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作使用价值,后者可叫作交换价值。” 斯密发现二重性现象100多年后,马克思评价说: “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马恩全集》 第26卷第一册第142页)可以说亚当·斯密的二重性思想,对马克思有很大的影响。 马克思指出: “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还进一步指出:“商品是以铁、麻布、小麦等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形式出现的。这是它们的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们所以是商品,只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因此,它们表现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二重的性质,即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 (《资本论》第一卷第61、54页) 马克思在论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时指出:“生产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 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资本论》第一卷第90页) 为了说明“交换”是在所有者之间进行,他指出:“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资本论》第一卷第105页) 从以上对价值、商品以及私人劳动等二重性的描述,可以看出马克思继承了斯密的二重性思想。但是,当私人劳动发展到资本主义大生产时,马克思利用了二重性思想,但确与斯密分道扬镳。 斯密对劳动概念的定义是一贯的,无论是原始人猎鹿的私人劳动,还是资本主义大生产。他认为,原始人猎鹿的私人劳动,其收入中包括猎人的土地、资本、工资三种收入,但这三种收入是隐含的。发展到资本主义大生产时,土地、资本、工资由于分属于不同的人,三种收入是显露的。既然三种收入合一的人是劳动,分开三种收入的人同样是劳动。 斯密在《国富论》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一章里指出:“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个别的个人时,容易区别;但在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他还指出:“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 也就是说,斯密自始至终将劳动的概念定义为个人对自身劳动力和个人财产的运作活动。 马克思利用二重性思想对劳动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他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 马克思对劳动概念的解释是耗费劳动力的活动才是劳动,运作个人的财产的活动不是劳动。马克思建立在劳动二重性基础上的整个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理想社会:社会财产公有制,人只能拥有自身劳动力,不能拥有私人财产。 斯密的劳动是建立在允许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用劳动积累个人财富。马克思的劳动是建立在不允许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不能用劳动积累个人财富,只能用劳动积累公共财富。 尽管马克思利用二重性思想给劳动一个特殊的解释,这个解释否定了个人财产的权利,与当今社会实际不相吻合。但是,他们的二重性思想确值得我们学习。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二重性现象比比皆是: 价值的二重性: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商品的二重性:使用性与所属性 企业的二重性:所有者制造商品交换价值的场所与劳动者制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地方 劳动的二重性:耗费劳动力的活动与耗费个人财产的活动 分配的二重性:按付出劳动力分配与按付出财产分配 国家对国有企业职能的二重性:以上缴税金为标志的行政者职能与以上缴利润为标志的所有者职能 社会经济的二重性: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计划协作关系 人对个人财富的二重性:所有性与劳动性 等等二重性现象。 确立对经济社会的这种二重性的认识论,对于我们认识整个社会的经济现象,认识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二重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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