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也就是说对发明专利申请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然后再根据申请人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后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到授权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程序。而按照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即经过初步审查后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授权只经过初步审查程序。
在本节中将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初步审查程序中的专利代理工作作一简单介绍。而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以及三种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阶段及授权后的专利代理工作将在下面第二节和第三节中再给予介绍。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后,首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受理条件,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三种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这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依法发出各种通知书,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将针对这些通知书作出答复,必要时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补正,直到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初步审查要求而被公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初步审查要求而被通知授予专利权,或者直到三种专利申请因不符合初步审查要求而驳回,或者直到专利申请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则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
一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或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后,首先检查其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出的申请号。接着对这些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发现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则根据案情情况分别发出各种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通知书、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提交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补办有关手续或补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或者陈述意见。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经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或者对于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已针对该缺陷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未消除该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作出驳回决定或其他各种结论性通知书。对于上述结论性通知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采用权利恢复请求或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初步审查时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者经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十八月期满时公布。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二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或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申请人提交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后,首先检查其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出的申请号。接着对这些受理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发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则根据案情情况分别发出各种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提交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补办有关手续或补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或者陈述意见。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经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或者对于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已针对该缺陷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未消除该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作出驳回决定或其他各种结论性通知书。对于上述结论性通知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采用权利恢复请求或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初步审查时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者经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