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阶段的专利代理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启动从专利申请的受理开始,因此专利申请的受理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入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的前提。

  1.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专利代理人在接受了申请人的委托确定了专利申请的类型之后,就应当尽快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按上一章要求准备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准备好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然后将上述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提交,也可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的规定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专利代理人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的话,可以将上述专利申请文件当面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窗口,也可以以邮寄方式通过邮局提交。对于国内的首次申请(即非涉外申请、非分案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当面提交,到2006年12 月已经设置的省、市代办处包括:沈阳、济南、南京、上海、长沙、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天津、郑州、石家庄、哈尔滨、长春、北京、昆明、杭州、贵阳、重庆、深圳和福州。

  至于以书面方式办理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所提交的文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际申请处(PCT处)当面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寄给国际申请处,需要说明的是,邮寄申请文件以寄达日为提交日,为方便外地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允许先以传真方式传送文件,然后自传真日起十四日内提交或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此时以传真方式传送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提交日。

  如果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或者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务的,只需要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签订用户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被受理的,针对该申请的各程序应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此外,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他附件。

  上述申请文件中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是必须提交的文件,而其中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当天提交。至于说明书摘要,由于其只作为专利情报的工具,不作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内容,允许在申请日后自行补交或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交。

  对于上述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具体填写或撰写已分别在第一章第二节至第四节中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作重复。

  至于其他附件并不是每件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的,根据不同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附件。

  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除了在请求书中写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委托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个人时)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时),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对于外国申请人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存总委托书的前提下可以只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在其上写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的,除了要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外,还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应当在自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该在先申请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出具的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以及该副本首页的中文译文;已经提交过该在先申请的副本而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并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只需要在请求书中写明有关内容后按照规定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即可,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后放入案卷。此外,由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因而当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由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文件,或者出具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记载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至于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期的专利申请,除了在请求书中作出声明外,还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的日期、地点、展览会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涉及学术交流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最好也在请求书中作出声明,并提交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中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分案申请来说,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并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为分案申请和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因该分案申请缺乏单一性需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并附具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除在申请书中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各种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此外,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相同,若不相同,则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必须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为鼓励我国发明人申请专利,年收入较低的个人和年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可以对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前三年的年费提出费用减缓请求,这五种费用的减缓可以在申请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对各项费用分别提出,因而申请人请求减缓的费用中包括有申请费的,则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对个人申请人来说,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写明个人申请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对单位申请人来说,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证明中说明请求减缓费用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上述附件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适用。此外,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还有可能缴纳下述两种附件。

  对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即《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规定的国际保藏单位)保藏,在提出这样的专利申请时除了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外,还应当在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除了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外,还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即该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其他的附件。其中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是必须提交的文件。

  有关请求书的填写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的绘制已分别在第一章第二节和第五节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作出说明。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其申请文件的一个重要附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要时写明的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色彩以及省略视图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简要说明的撰写也已在第一章第五节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附件,大部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共同的附件相同。其主要区别反映在与优先权有关的内容,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可要求享受外国优先权,而没有本国优先权,因此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附件中除了本国优先权有关的文件外,其他附件(专利代理委托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的证明文件、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全部申请文件、分案申请的权利转让证明等)的有关内容均与前面所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应附件相同.

  2. 专利申请费用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普通国家申请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其中申请附加费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超过十项和/或说明书超过三十页时应当增缴的费用,公布印刷费是指为发明专利申请在十八个月公布应当缴纳的费用。这样,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需缴纳申请费,有优先权要求的还需缴纳优先权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除了需缴纳申请费外,有优先权要求时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若申请文件内容超过上述规定(权利要求十项、说明书三十页)时还需缴纳申请附加费;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除缴纳申请费外,还必须缴纳公布印刷费,此外在有优先权要求时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文件超长时需缴纳申请附加费。

  上述费用可以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同时缴纳,但也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后立即缴纳,最晚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来说,应当同时缴纳申请费、公布费、申请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但是该PCT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可以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其所缴纳费用与普通国家申请相比主要有下述几点不同:其一是该费用应当在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文件时缴纳,至迟不得晚于自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不能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再缴纳;其二若延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并请求宽限两个月的话,还应当缴纳宽限费,此时上述申请费等费用和宽限费应当在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之内缴纳;其三对于请求恢复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或者对于请求改正国际阶段优先权书面声明中错误的国际申请,还应当在缴纳上述费用同时分别缴纳恢复费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 专利申请受理阶段的专利代理

  (1)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就要对专利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可否受理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必要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以及申请文件是否达到最起码的要求;申请人的资格以及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必要的委托手续。

  具体说来,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应当满足的基本受理条件为:

  具体说来,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应当满足的基本受理条件为:

  (i)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专利申请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ii)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包含附图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iii)申请文件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全部申请文件字迹、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分辨其内容;附图或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且没有涂改;

  (iv)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则其所属国必须是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者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或者在其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而且该专利申请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v)申请人是我国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的个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是普通专利代地区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得从港澳台地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邮寄专利申请。

  上述前三个条件是有关必要申请文件的条件,后两个条件是有关申请人资格和必要委托手续的条件。

    如果专利申请不满足上述六个条件,则该专利申请将不予受理。具体说来,专利申请出现下述六种情况之一,该专利申请将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将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况

  具体说来,专利申请出现下述五种情况之一,该专利申请将不予受理:

  (i)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请求书,或请求书中未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附图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申请文件未采用中文打字或印刷,字迹、线条不清以致无法辨认或能被擦去或被涂改;

  (ii)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

  (iii)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

  (iv)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在中国内地没有居所的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v)直接从外国或者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案专利申请文件的;

  (vi)分案申请改变专利申请类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