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人在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的代理


  通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弄清事实后将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种结论:一种是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另一种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第三种是变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双方的代理人在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应当立即将法院判决书转达委托人。

  对于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原告的代理人在转达判决书的同时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商量要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首先应当认真研究一审判决,分析一审法官为何未接受己方的观点,该判决是否有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将上述分析意见告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决定是否要上诉。若通过分析认为可以上诉时,在向委托人转达时应当同时告知这仅仅是一种可能,取得上诉成功难度还比较大,这样一旦二审败诉的话委托人就有一定思想准备。第三人的代理人在转达上述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告仍有可能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需要作好原告上诉的思想准备。

  对于后两种一审判决的情况,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情况,或者是变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情况,原告的代理人在转达判决书的同时告知委托人应当作好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第三人有可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思想准备,尤其要作好第三人上诉的思想准备。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则应当在转送判决书的同时立即与委托人商量要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当然,对于变更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情况,通常在实体上作出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结论不同的判决,明显对第三人不利,因此应当重点分析该判决是否存在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只要认为有可能得出一审判决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结果,就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由于实践中二审上诉的胜诉率并不高,因此在向委托人建议上诉时表态应当留有余地,仅表示上诉有成功的可能,然而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让委托人对此有思想准备,从而一旦上诉不成功的话,由于事先已向委托人打过招呼而不致引起委托人的不满。当然,通过分析后认为上诉很难成功、甚至不存在成功的可能时,一定要向委托人讲清楚,告知其上诉成功率极小,请委托人慎重考虑,但此时委托人坚持上诉的话,就应当积极为委托人作好上诉准备,尽力为委托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对于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情况,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应当仔细分析一审判决,确定其是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存在实体错误还是存在程序错误作出了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结论,若是实体错误的话还要进一步分析其属于会导致得出相反结论的实体错误还是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说理不清楚这一类不一定会改变原审查决定结论的实体性错误。若分析结果是程序错误或者是不会导致改变原审查决定结论的实体性错误,则不一定非要采用上诉的途径,可以考虑在发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审时如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陈述意见。当然若分析结果是属于会导致相反结论的实体错误,就可以与前面所述的对待变更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一审判决那样,通过进一步分析判断协助委托人确定要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样,对于上诉成功率极小、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若委托人坚持上诉时,一方面应当为委托人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应当将情况向委托人讲清楚,告知其上诉成功难度极大。

  由于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仅有十五日,即使是涉外行政诉讼,该期限也只有三十日。而准备上诉具有相当大的工作量,因此上述上诉的准备工作应当抓紧进行,以免耽误上诉的期限。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时,该上诉状并不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而是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庭书记员联系,将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庭,由该法庭转送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同时缴纳上诉费。

  一审原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从总体上看原告的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中的工作与在中院的一审程序大体相同,该诉讼的被上诉人仍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只是该上诉是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的,因而在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首先应当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此外由于二审可以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因此还可以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除此以外,在上诉状中或在二审法庭审理时,应当重点针对一审判决说明上诉理由,即一审判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当然考虑到二审法院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改判,因而还可以进一步说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处。此时,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中的工作也与在中院的一审程序大体相同,仍然是配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向高院陈述意见,主要针对上诉状说明一审判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进一步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不服中院的判决向高院上诉时,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二审的上诉状中应当以一审的原告作为二审的被上诉人。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二审程序中应置于何种法律地位,目前法院的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仍应作为被上诉人,但这会造成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安排专利复审委员会位置的困难,因此有的认为其以一审被告的身份出现在二审程序中为好。目前来看,在上诉状中有的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有的作为一审被告,笔者倾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一审被告的身份进入二审程序。一审第三人在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应当是撤销一审判决和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且在上诉状中和法庭审理时重点针对一审判决说明上诉理由,即一审判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说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反,作为被上诉人的一审原告在答辩状中应当说明一审判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