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后,在合适的时机确定庭审日期,此时就会将庭审通知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和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一起寄给原告,将庭审通知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寄给第三人,并在此同时将庭审通知书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寄给专利复审委员会,此时专利行政诉讼进入了庭审阶段,下面对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前后的委托代理工作作一说明。
1.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前的委托代理工作
原告代理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和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后,首先应当将庭审的信息告知委托人,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和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转送给委托人。与此同时,应当抓紧时间研究分析答辩状和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告知委托人,以便在开庭前与委托人一起研究庭审时的对策,准备庭审时的发言提纲。
在上述分析研究中,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为主,因为专利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进行的。在阅读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时,一方面研究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何针对己方起诉状中所论述的理由进行反驳的,分析其反驳的理由是否充分,另一方面要研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陈述的理由中是否出现新的有利于己方观点的内容,从而可以在庭审时以此作为突破点说明原审查决定给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例如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三篇对比文件(其中一篇为手册)来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且在分析时未明确指出以哪一篇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在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状中原告认为对实用新型专利来说除了属于拼凑的发明创造可以用多篇对比文件来否定其创造性外,通常只能以两篇对比文件来否定其创造性。此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状中就强调该实用新型属于拼凑的发明创造,因而可以用三篇对比文件来否定其创造性。由于该实用新型明显不是由这三篇对比文件的内容拼凑而成,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庭审中强调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本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结论的审查决定以该实用新型属于拼凑的发明创造为基础,但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的规定,“拼凑”是指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各自仍以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因而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而本实用新型将上述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特征组合后产生了新的效果,因此不是简单的叠加,不属于拼凑的发明创造,由此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审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这样的论述明显地有助于证明该审查决定存在实体性错误。
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作出分析研究后,还应当认真分析第三人的答辩意见。由于第三人在专利行政诉讼阶段有独立请求权,法院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也要考虑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因此不能对第三人的答辩意见置之不理。分析时应当注意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中有无引入新的观点,尤其要仔细分析其论述的内容会否对己方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在庭审前针对这些观点作好充分的辩论准备。
在准备发言提纲时主要准备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庭审开始时对起诉理由的论述,其二是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的发言;其三是庭审结束前的总结发言。
庭审开始时的发言,基本上可按照起诉状的内容进行整理。如果在研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和/或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后发现原起诉状存在不妥之处,则庭审开始时的发言应当将这些内容删去,以免在庭审时被对方在辩论阶段抓住而处于不利地位。至于在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时所发现的支持己方观点的内容通常不必在庭审开始时的发言中指出,而等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答辩状的观点后在法庭辩论时再提出,从而可使己方处于主动地位。
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的发言是庭审前准备的重点。一方面要充分论述原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状中的观点和理由为什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应当以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尤其是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理由,以便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能明确向法庭具体指出支持己方观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出处。另一方面应当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对己方在法庭上的论述会有哪几种争辩的可能,并对每一种可能作出如何应答的准备,这一部分的准备是最困难的,但也是最重要的。
庭审结束前的总结发言应当简单扼要,概括己方的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庭上作总结发言时还应根据庭审的情况补充内容。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均涉及技术问题,外观设计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因而在法庭审理时仅仅依靠口头陈述难以表达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加法官的感性认识,可以采用实物或投影演示方式。为此,必要时在庭审前还应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2. 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前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三人的代理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后也应当及时将庭审的信息告知委托人,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转送给委托人。与此同时,应当抓紧时间研究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告知委托人,以便在开庭前与委托人一起研究庭审时的对策,准备庭审时的发言提纲。
在研究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时主要将其对起诉状的分析判断与己方对起诉状的分析判断进行比较。如果两者基本一致,则在进行庭审准备时应当采取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相配合的方式。如果判断并不一致,首先要仔细研究和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状中具体论述的意见,确定其与己方判断的主要不同点是什么,是否比己方的判断更合理;若比己方的判断更合理,在庭审准备时就要调整己方的意见,在法庭进行答辩时就要将原答辩意见中所说明的那些不太妥当的内容删去,以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相适应;若认为答辩状中某一方面的论述不太合理,最好事先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用电话交换一下具体意见,至少在开庭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庭的人员作简单说明,从而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院庭审初期说明答辩意见时删去这部分内容,至少弱化这部分内容,例如在前面所提到的例子中应当告知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要将该实用新型专利看作拼凑的发明创造,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三篇对比文件中有一篇是技术手册,其中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审查决定实际上是用两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否定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并不是用三篇对比文件来否定其创造性,因而未违反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这样提醒专利复审委员会后,可以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庭上作答辩时作出比较合理的陈述,以免被对方抓住所论述的不妥之处而处于被动。
由于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院庭审时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答辩。但是作为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己方的意见,因此在庭审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补充陈述意见,以协助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有利的争辩。
同样,对于庭审时发言提纲的准备,与原告一样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庭审开始时的答辩意见陈述,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的发言准备,庭审结束前的总结发言。对于第三人的代理人来说,应当重点准备第二部分,即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的发言准备,尤其是要考虑对方在研究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包括己方的答辩意见)后可能会在哪几方面提出不同意见,并作好相应答辩的准备,这样在庭审时一旦对方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就可以有准备地充分说明己方的观点。
3. 双方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庭审理是专利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好坏必将影响判决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原告的代理人还是第三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时应当依据平时所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庭审时所出现的具体情况随机应变,力争在法庭审理时处于主动地位。
作为双方的代理人,在庭审时应当注意下述几方面的问题。
(1)由于这类专利行政诉讼是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进行的,因此原告的代理人应当着重说明审查决定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应当针对原告所陈述的意见说明该审查决定并不存在原告所指出的实体缺陷和/或程序缺陷。
(2)由于这类专利行政诉讼多数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尤其是发明,其科技含量较高。而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不熟悉与该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因此双方的代理人在陈述意见时切忌陷入具体的科学技术内容中去,应当借助审查指南从法律法规角度去分析。即使非要涉及科学技术的内容才能解释清楚,则一方面应当尽量用浅显的道理加以说明,另一方面最好借助实物、挂图或投影演示来帮助法官理解。当然对于涉及相当复杂的科学技术内容情况,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相关内容的司法鉴定。
(3)在法庭审理中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再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答辩,然后再由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原告的代理人在宣读起诉状时,可以先明确指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之处,并简要地说明理由,最好能促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时主动举证和陈述观点。如果对方在宣读答辩状或在辩论阶段临时增加内容进行争辩,这种即兴的论述容易出现失误,便可被利用来支持己方观点。对于第三人的代理人,由于其陈述答辩意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之后,因此不必全面论述意见,通常只需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进行补充说明,对于相同的意见可以简单地表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重点说明那些己方认为重要而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作详细说明的部分,或者在必要时可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陈述的内容进行修正,但在后一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表达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不对而应当按照己方的意见来理解,因为这样会给法官产生审查决定存在实体缺陷或程序缺陷的印象,从而可能形成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
(4)在法庭辩论阶段,切忌仅仅按照开庭前所准备的内容照章宣读。应当仔细听取对方的争辩意见,从中寻找对方陈述意见中的漏洞,抓住该漏洞指出对方的观点错误,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依据。在争辩时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尤其当对方陈述意见后出现对己方不利的情况时,要能及时寻找到摆脱不利局面的途径。
(5)法庭审理结束时,法院会请双方审阅庭审记录并签字。此时应当仔细阅读该记录,若有与庭审内容不一致之处,应当立即提出,请法庭改正。阅读时,不仅要阅读记录己方发言的部分,同时也要阅读记录对方发言的部分以及法官庭上提问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都有可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写入判决中。一旦签字后,记录中的内容就可能成为不服判决上诉时禁止反悔的依据。
4. 庭审后的补充陈述意见
为了有助于法院更好地理解己方的观点,双方可以在庭审后将己方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提交给法庭。如果法庭审理时所陈述的主要观点已反映在庭审前所准备的发言提纲中,可以在庭审后立即提交给法庭。通常,在法庭上的意见陈述相对于庭审前所准备的发言提纲增加了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比较重要的,则可以在庭审结束之后加以补充作为法庭审理时发言提纲提交给法院。如果庭审后感到在法庭审理时并未将意见陈述清楚,还可以进一步以书面方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但这只能作为庭审后的补充意见,不能作为法庭审理时的发言提纲。对于后两种情况,最好在法庭审理后五天内或者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就比较被动了,只能采取后续的法律救济措施。
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前后的委托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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