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联合起来,保护我们的消费权益》


消费者联合起来,保护我们的消费权益  
 
 钮海津
 
二十年前,亦即1978年,国际ISO组织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此之后的两三年,中国的有关法规中把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单位和个人。因此我们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消费者”。
 
今天,感谢法律,当我们付出金钱去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时候,我们是站在法律赋予“买家”的权力立场与“卖家”交易的。
 
那么,“买家”的权力是什么呢?或者是问,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时候享有什么权力?
 
消费者的权力是共通的,即具有六项基本权力——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人格权、求偿权和监督权。
 
所谓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了解他欲购买某个商品、欲接受某项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售货员一问三不知;中至商品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大至以虚假广告和溢美之词轰炸消费者。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对服务的内容、规定、费用一无所知的消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资讯!
 
所谓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对挑选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冷言讽语;中至硬性搭配或凭票供应;大至产业垄断令消费者无可选择。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买或不买、买此或买彼,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决定!
 
所谓公平权,是消费者享有与经营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力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计量不正确或商家不诚实;中至价格高企不合理;大至强制消费者进行违愿交易。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才可保护公平交易!
 
所谓人格权,是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力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民族风俗被蔑视;中至受辱挨骂;大至被搜身或查包掏袋以及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侵犯!
 
所谓求偿权,是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力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财物受损;中至姓名和名誉受损;大至伤残后不能参加劳动及减少了劳动收入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倒歉、赔偿损失等等赔偿责任!
 
所谓监督权,是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消费者在市场上基本没有得到保护,小至对消费者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中至对消费者的投诉、控告不屑一顾;大至对消费者的异议进行人身攻击及至捉、关、打。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卖家”表达这样一个意志:消费者无论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有无关系,都可以对经营者提出批评、建议、投诉、检举和控告!
 
任何一种交易,消费者与经营者都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只要相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交易准则,经营者就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反过来消费者也就能满足经营者的盈利目的。为此,本社开辟这个消费者权益广场,义不容辞地肩负建社的宗旨——集合消费者的意志,树起《消费者权益》旗帜,保护消费权益,引导消费潮流——时已三周年了,是为纪念。
1468字)
 
作者钮海津,政评笔名金三三,乐评笔名津歌。祖籍浙江绍兴。地质工程师。执业律师。高级编辑。钮海津自少年时代担任《红卫兵战报》总编辑开始,从事撰稿业多年,他曾任数家媒体的执行总编辑,主营采编幕后。现任消费者权益杂志社副社长、常务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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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消费者权益》杂志1998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