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公然漠视法律 评论员无端遭遇侵权
文/丹东晓程
2010年03月30日08:47分,笔者在新浪网丹东晓程博客发表了汽车评论《迎娶还是倒插门?吉利购沃尔沃十大质疑破解》,文末版权声明为“新浪汽车独家专稿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新浪汽车首页以文章链接形式做了推荐。同一天下午,笔者偶然搜索发现凤凰网在汽车页面以编辑的4个专门页面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署名为“越野E族”。转载时间为10:17分。文中笔者为防剽窃嵌入的“晓程尝试一一破解”等文字也都一字不差地转载。
搜索还发现“越野E族”网站发表《迎娶还是倒插门?吉利购沃尔沃十大质疑破解》的4个专门页面上,署名为“丹东晓程”。到了凤凰网转载时就忽略了“丹东晓程”的署名变成“越野E族”了。
以下是北京森林魔王、张峥、大连姜玉婷、丹东刘雅娜等网友在不同的IP所作的侵权页面截屏。
“越野E族”转载的第二个页面
当天笔者与凤凰网汽车主编联系,指出其侵权行为。对方说,他们与“越野E族”有协议,可以随意转载“越野E族”的文章。
笔者当即反驳:“你们的协议规定了可以随意转载我的文章不署我的名字么?你们在合作、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权益,更不应把侵犯他人权益作为协议的内容来规定。你这是侵权。”对方表示与凤凰网法务部联系后给我答复。
在本人博客法律顾问张状飞指点下,笔者打电话要求对方出示与“越野E族”签署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方以还没有走到法律程序为由拒绝。
第二天中午,凤凰网汽车方面打来电话,大意是,他们法务部说,网络上转载是很常见的,新浪搜狐也经常这样做。按他们凤凰网的先例,发给稿费,每千字50元。
笔者要求凤凰网公开道歉。
此后再无回应。
必须说明,《迎娶还是倒插门?吉利购沃尔沃十大质疑破解》是笔者原创,无可争议,陈红娟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越野E族”转载时有署名而凤凰网转载时没有,文中又有“晓程尝试一一破解”字样,凤凰网看不到而误认为是“越野E族”原创的情形完全可以排除。
由此说明凤凰网完全是恶意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法律条文说明,网络作品也有著作权,也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凤凰网在著作权属已经非常明确、著作权人已经声明“新浪汽车独家专稿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此前发生过对丹东晓程类似侵权情形的情况下再次恶意侵权,而且以与其它网络媒体签有协议为借口,面对著作权人的质疑消极、漠视,公然违法、践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后竟没有诚恳的解释说明,缺少新闻媒体人和网络传媒人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和学者风范。
任何致力于网络知识传播并竭尽努力的媒体人都是值得敬重的,不管是网络媒体还是传统媒体。尤其是后起之秀凤凰网,众多同仁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但网络媒体里的个别人无视法律,随意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任意践踏其著作权、署名权,让媒体蒙羞,让凤凰网失信,让新兴媒体声名狼藉、信誉扫地。如此苟且下作,成何体统?
发生侵权事件,被侵权人很为难。装看不见,内心不舒坦。与其理论,取证、请公证作证据保全、请律师,要付出很多维权成本。
用写作品的时间去为作品维权,不知是著作权人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
随意转载任意侵权,为有志向、有进取心的网络所不齿。相信凤凰网无意于恶意侵权。但对手下人应该明察,编辑和主编应该检点。都是媒体人,将心比心,你的作品不可能无私地署上别人的名字。把你的名字拿掉把你的作品拿过来放在我的博客上,你又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