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江苏三友侵权赔偿案委托代理》


 
《征集江苏三友侵权赔偿案委托代理》
 
(一)征集
2010年4月2日,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三友,代码002044)发布公告称,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2010]-1号),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其前的3月26日,江苏三友突然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为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出让人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简称:联社)。内容涉及2004年6月5日,联社与张璞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内中约定转让联社名下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实业)53.125%股权,其中,张璞受让比例为25.50%,实际转让价为7922万元。而在2006年5月19日,友谊实业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实际控制江苏三友的大股东友谊实业之控股股东从联社变成为张璞,张璞也由此成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但上述事项在2005年的江苏三友的《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并无反映,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后所公布的年度报告中也无表述,2006年友谊实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仍踪迹全无,直到此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布为止。
江苏三友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具体为欺诈发行和重大遗漏。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江苏三友投资者,征集江苏三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江苏三友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江苏三友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上市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布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江苏三友业投资者为:2005年5月18日至2010年3月2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3月26日仍持有过江苏三友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江苏三友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二)悬念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后,江苏三友的结局还存在四大悬念。
其一,处罚所涉事项是一项还是两项?即处罚所涉事项仅限于友谊实业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江苏三友未公告而存在重大遗漏一事,还是既包括前者,也包括江苏三友的欺诈发行行为,存在悬念。
其二,处罚对象是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加上其他人?据媒体揭露,江苏三友在友谊实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曾在内部文件中确认此事,故管理层是知情的,因此,董事长张璞、其他受让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分别都应承担什么责任,而保荐人、中介机构又在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都值得关注。
其三,处罚方式是单一的行政处罚,还是包括市场禁入,甚至在处罚外,还有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江苏或南通的检察院由此对董事长张璞提起刑事公诉,都有待观察。
其四,这项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从一开始就得到南通市有关行政机构的批准,这些行政机构对这项变更及江苏三友的上市,是完全了解的,而相关信息披露却一拖六年,导致江苏三友今天涉嫌违法面临可能被处罚、甚至董事长张璞涉嫌犯罪面临可能被刑诉的局面,对此,南通市有关行政机构的相关领导有否行政失察之过,由此,江苏或南通市纪委、监察机构是否会介入其中,也值得拭目以待。